2024年市级示范合作社、示范场申报及2022年示范社、示范场监测指南 | ||||||||||||||||||||||||
2024-04-1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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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范围。申报市级示范社、示范场原则上应是县级示范社、示范场或列入县级政府优先扶持名录的。市级示范社、示范场均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条件。 1.市级示范社条件:①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社会声誉良好等标准。②成立运行2年以上,有营业执照和独立的银行账户,按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填报年度报告并公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依法申报纳税,未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被判定为不合格,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③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500万元以上,本年度盈利。④申报主体是联合社的,要求成立运行1年以上,成员社5个以上,年经营收入500万元以上。 2.市级示范场申报条件:登记注册1年以上、专业从事农业生产2年以上;农场内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经营规模相对稳定,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家庭农场年收入30万元以上。 (三)申报程序 各镇街根据分配名额于4月12日前,将推荐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信息表及汇总表报县农经中心;4月中下旬组织相关县直单位对镇街推荐的申报主体进行实地察看,开展评选工作。各镇街组织评选出的合作社、家庭农场在4月24日前通过市级示范社申报系统、市级示范场申报监测系统(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完成信息填报及镇街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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