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指南 | ||||||||||||||||||||||||
2021-04-2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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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范围条件 2021年市级示范场原则上从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中择优确定,已评定为市级示范场的不得重复申报。对2019年市级示范场开展监测,已被认定为省级示范场的不在本次监测范围。2020年应监测但未参加的,经县区农业农村局和市场监管局同意,纳入本次监测范围。 市级示范场条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登记注册时间1年以上、专业从事农业生产2年以上; 2、农场内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 3、经营规模相对稳定,土地相对集中连片; 4、家庭农场年收入30万元以上。 二、评定及监测程序 市级示范场评定及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定程序 1、自愿申报。对照《临沂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由家庭农场根据规定要求,自愿向登记注册地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递交申报材料。 2、初审推荐。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市下达的申报计划数择优推荐。 3、评审认定。市农业农村局受理后,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评定小组,对县区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和评议,提出评审意见,评定等次。 (二)监测程序 1、农场自测。被监测农场对照市级示范场标准开展自查,并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并报送相关监测材料。 2、县级初审。县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对农民监测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提出保留或撤销建议,根据监测结果形成 2021 市级示范场监测情况汇总表,报市农业农村局。 3、复核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对县区上报的监测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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