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岗位补贴 |
各类企业 |
《临沂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临财社[2019]9号) |
对企业招用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4050”人员、残疾人员、低保人员、单亲抚养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
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信息等无法通过系统校验查清的,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银行代发工资凭证(留存复印件) |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先到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困难人员→每季度首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向社保缴费地所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上一季度的补贴申请→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受理审核→审核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发放企业基本银行账户 |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2983260 |
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1、法定劳动年龄内(按现行退休年龄女性50周岁、男性60周岁执行,以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在企业失业,经县人社部门登记失业、且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以下几类人员: “4050”人员(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残疾人员、低保家庭成员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 2、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主要是指从毕业当月(以毕业证签发时间为准)至第3年当月期间未稳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且不能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重复享受。 |
《临沂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临财社[2019]9号) |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标准:不超过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 2/3 执行; (二)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
(一)“4050”人员应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本人社会保障卡; 3.个人社保缴费凭证。 (二)其他类别就业困难人员应提供材料: 其他类别就业困难人员除应提供身份证、社保卡、个人社保缴费凭证外,按类别还应提供: 1.属于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应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2.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应提供低保证明; 3.属于残疾人员的,应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4.属于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的,应提供抚养未成年子女相关材料; 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 |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先到县(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困难人员→向社保缴费地所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受理审核→审核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发放个人社保银行账户 |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29832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