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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渔业发展保护中心
联系方式 0539-6099650
负责人姓名 管德强
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工作日,夏季);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工作日,冬季)
办公地址 临沭县中山北路与沭新西街交叉路口西北侧
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临沭县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关于深化县级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临沭县渔业技术推广站更名为临沭县渔业发展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县渔业发展保护中心)。县渔业发展保护中心为县农业农村局所属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县渔业发展保护中心党组织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四条 县渔业发展保护中心贯彻党中央关于渔业发展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上级有关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渔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拟订全县渔业生产、休闲渔业、良种产业、水产品流通与加工业、水生动植物疫病防控、渔业技术推广等渔业发展政策、规划计划,并承担组织实施的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全县渔业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优化调整的有关服务保障工作。

(二)承担水产良种场和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的业务指导工作。承担良种繁育、苗种生产、渔业捕捞的业务指导工作。承担渔业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承担良种繁育技术和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的推广工作。

(三)承担休闲渔业产业发展有关工作。承担休闲渔业公园、休闲渔业基地(园区)等建设的业务指导工作。组织开展休闲渔业相关赛事、活动。

(四)承担水产品流通、加工、市场体系和渔业合作社建设的业务指导工作。承担渔业品牌培育、保护和发展的实施工作。协助主管部门推进水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水产品加工业发展。承担水产品相关信息搜集、整理等辅助工作。承担渔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工作。承担渔业生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业务指导工作。承担水产养殖业信息化建设工作。

(五)承担水生动植物疫病防控监管的辅助工作,组织实施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技术支持。承担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灾情处置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承担渔业生产过程中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技术服务工作。

(六)承担渔业资源的增殖、移植、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渔业水域生态修复和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服务工作。承担渔业水域保护的业务指导工作。承担渔业资源调查工作。承担地方性渔业优良品种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等工作。承担国家级、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的业务指导工作。协助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承担渔业技术发展战略及政策研究工作。承担渔业技术引进、试验、集成、示范工作。承担渔业科学技术交流合作、成果评价评优及科普宣传等工作。承担渔业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技术推广应用的实施工作。承担组织开展水产技术推广人员、渔民培训及渔业技能鉴定等工作。承担全县渔业技术发展的专业指导和服务保障工作。

(八)承担渔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

(九)承担渔业项目的申报、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辅助工作。

(十)承担渔业防灾减灾和灾后生产恢复的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

(十一)承担渔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参与渔业领城安全生产指导协调工作。

(十二)承担相关行业和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

(十三)完成县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县渔业发展保护中心核定事业编制15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4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11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六条 县渔业发展保护中心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临沭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临沭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4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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