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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 0539-5251998
负责人姓名 解学涛
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工作日,夏季);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工作日,冬季)
办公地址 临沭县沭新东街38号临沭县农业农村局一楼
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临沭县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关于深化县级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临沭县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中心更名为临沭县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县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中心为县农业农村局所属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县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党组织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四条 县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中心贯彻党中央关于农村经营管理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上级有关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拟定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服务工作。

(二)承担全县农村综合改革服务工作,并参与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农村土地(不含草原、林地)承包经营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承包纠纷管理的辅助工作。承担农民承包地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服务工作。

(四)承担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培训与业务指导工作。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发展指导服务工作。

(五)承担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培训与业务指导工作。

(六)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财务会计指导等工作。

(七)承担农业农村经济信息发布服务工作;承担农业农村经济运行监测分析服务工作;承担全县农经年报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服务工作。

(八)承担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服务辅助工作。

(九)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服务辅助工作。

(十)承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一)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参与农业领域安全生产指导协调工作。

(十二)承担相关行业和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

(十三)完成县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县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中心设7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室(挂党建工作室牌子)。承担中心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服务,承担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信息宣传、档案、信访、应急、值班工作。承担中心预决算编制、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等工作。参与拟定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服务工作。承担全县农村综合改革服务工作,并参与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承担中心党建和群团工作。

(二)土地承包管理服务股。承担农村土地(不含草原、林地)承包经营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承包纠纷管理的辅助工作。承担农民承包地改革服务工作。

(三)农村财务管理服务股。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财务会计指导等工作。承担农村集体“三资”与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指导工作,承担农村财会人员教育培训。承担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服务工作。承担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培训与业务指导工作。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发展指导服务工作。承担农业农村经济信息发布服务工作;承担农业农村经济运行监测分析服务工作;承担全县农经年报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服务工作。

(四)农民负担管理服务股。承担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服务辅助工作。承担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和减负政策的组织实施服务工作。承担配合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等农民负担监督检查的服务保障工作。承担监督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协助调查和查处农民负担案件的服务辅助工作。

(五)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股。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服务辅助工作。承担登记纠纷、审查申请、管理服务仲裁程序、编制仲裁员名册、组织仲裁员培训、保管仲裁文书和仲裁档案等的服务辅助工作。承担镇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指导服务工作。

(六)农村合作经济服务股承担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培训与业务指导工作。承担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社会化服务主体培育发展。承担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和农业生产服务示范组织创建及运行情况监测的服务保障工作。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指导服务。承担农村金融发展和农业种植政策保险服务辅助工作。

(七)农村宅基地管理服务股。承担全县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服务辅助工作,贯彻落实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服务工作,参与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工作。

第六条 县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中心核定事业编制24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1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23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七条 县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中心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临沭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临沭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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