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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
联系方式 0539-6235149
负责人姓名 古伟
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工作日,夏季);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工作日,冬季)
办公地址 临沭县中山北路与沭新西街交叉路口西北侧
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临沭县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关于深化县级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临沭县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县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为县农业农村局所属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县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党总支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建设,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四条 县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贯彻党中央关于农业机械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上级有关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拟订全县农机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规划计划,并承担组织实施的服务保障工作。

(二)承担全县农业机械化生产、农机工程开发和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业务指导工作。

(三)承担全县农机行业教育培训、技能开发的业务指导工作,承担农机新技术、新机具试验、示范和推广的辅助工作。承担全县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的辅助工作。

(四)承担农用机械装备结构调整的业务指导及服务保障工作,参与农机惠农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农机行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事务性工作。

(五)承担农业机械监管的辅助工作,承担农业机械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参与道路外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全县农机事故的统计等工作。

(六)承担全县农机农艺融合发展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农机农艺技术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参与农田“宜机化”改造相关工作。

(七)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参与农业机械领域安全生产指导协调工作。

(八)承担相关行业和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

(九)完成县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县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室(挂党建工作室牌子)。负责中心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服务,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息、财务、资产、档案、信访、应急、值班、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管理服务和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承担全县农机行业统计和农机化信息平台建设维护工作。负责中心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干部考录、选拔任用、出国(境)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中心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二)农机装备及社会化服务股。承担农机、牧机、植保机、农产品加工机械等农用机械装备结构调整、应用、普及服务保障及业务指导工作。参与农业机械惠农补贴政策的组织实施,承担协调农机行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事务性工作;承担全县农业工程、农机工程开发和农业机械化的业务性指导工作。承担农业机械跨区作业、培育发展农机服务市场等工作。承担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和区域农机维修网点建设等服务保障工作。参与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壮大农机大户、农机专业户以及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公司等新型农机服务组织,支持农机服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机作业服务。

(三)机艺融合技术推广股。承担全县农业机械的科学研究和重大科技攻关工作。承担农机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审核、申报的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农机行业科技开发及新技术、新机具试验、示范、推广的具体工作。承担农机行业教育培训、农机职业技能开发的相关业务指导工作。承担全县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的辅助工作。参与全县农机农艺融合发展工作。承担农机农艺知识和技术培训的相关工作。参与农业机械化和设施农业的政策落实等工作。参与山区丘陵“宜机化”改造、农田耕地适机等改善农机作业基础条件的相关具体工作。

(四)农机安全服务股。承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登记、检验等辅助性工作。承担农业机械驾驶证申请受理的辅助工作。承担拖拉机等农业机械驾驶培训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农机驾驶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承担农业机械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和安全教育工作。参与道路外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农机事故的统计上报等辅助工作。参与农业机械的报废、更新管理等业务性工作。

第六条 县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核定事业编制19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七条 县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临沭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临沭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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