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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内定向租赁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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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办字〔2024〕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和“勤俭办一切事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定向租赁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机关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临沂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通知如下: 1.本通知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2.本通知所称编制内定向租赁公务用车,是指全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公务用车编制内,使用财政资金定向租赁车辆保障公务活动的行为。 3.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定向租赁公务用车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落实厉行节约和习惯“过紧日子”要求,坚持统一管理、绿色环保、安全规范的原则。 4.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空余公务用车编制、现有公务用车不能满足公务需要,且有预算经费保障,经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定向租赁公务用车保障公务活动。 5.编制内定向租赁公务用车应统一租赁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 6.编制内定向租赁公务用车应严格执行《临沭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沭办发〔2020〕5号)规定的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7.编制内定向租赁公务用车原则上需在规定行政区域内用于公务出行,对插电式混合动力新能源汽车须做到优先用电、能用尽用。 8.编制内定向租赁公务用车严格执行“三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及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外,全部纳入临沂市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集中安装车载北斗定位终端,喷涂“公务”用车标识,实现管理平台化、平台信息化、车辆标识化。 9.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沭县公务用车平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通过公务用车信息平台申请、审核、派遣、用车、交车等全流程线上用车,确保派车有记录、行程有轨迹、使用留痕迹。 10.定向租赁公务用车采取社会化服务方式,由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发布编制内定向租赁公务用车框架目录。 11.编制内定向租赁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包括车辆租赁费、充电费、加油费)由租赁单位承担。租赁期间发生的违章、违法及相关事故等均由租赁单位承担。定向租赁公务用车后,应当减少社会车辆租赁的次数和费用。 12.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定向租赁公务用车,由各单位根据公务用车编制、公务用车配备等情况初核后提出租赁申请,报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 13.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定向租赁公务用车的管理,将编制内定向租赁公务用车纳入年度检查范围。 14.建立编制内公务用车租赁监督问责机制,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发现下列违规违纪情形之一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一)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租赁公务用车。 (二)超编制、超标准、超预算、超期限租赁公务用车。 (三)擅自改变租赁公务用车用途。 (四)对租赁用车增加配置或进行车内豪华装饰。 (五)其他违反租赁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 15.本通知具体事项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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