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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沭县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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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办字〔2021〕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切实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现将《临沭县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沭县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全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省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鲁编〔2020〕21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88号)、《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6部门关于印发<临沂市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根治欠薪重要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作为保民生、促和谐、稳大局的重要政治任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聚焦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以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为抓手,加强信息化监管,健全根治欠薪长效机制,着力构建分工合理、职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监管体系,对恶意欠薪等违法行为“零容忍”,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二、工作职责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依法受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依法查处,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及时转送相关部门;负责对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转交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等案件实行联合处置;负责对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及纳入监管平台管理的在建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负责对用人单位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牵头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应用,督促指导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做好监管平台管理、预警和舆情信息处置、数据调度通报、实地督查、平台应用考核等工作,负责协议银行和监管平台服务技术公司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条例》宣传贯彻和其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 (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依法规范本行业领域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对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及纳入监管平台管理的在建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本行业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和日常监管;负责依法受理本行业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依法查处,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及时转送相关部门;负责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依法督办并协调解决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负责具体承办本行业领域监管平台管理应用、预警和舆情信息处置和实地督查等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条例》的宣传贯彻。 (三)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并与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四)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负责协助配合人社等部门处理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问题;负责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五)司法部门: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对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还款协议,由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六)国资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国有企业加强用工管理,解决涉及监管企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七)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施工许可证》等证件、资质的审核、证件发放,对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八)信访部门:按照信访程序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信访工作。 (九)网信部门: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网上信息监控,及时发现、处置敏感信息,做好网上舆情管控引导。 (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企业监督,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配合做好相关企业信息共享、查询,并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共享的拖欠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十一)工会组织:负责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监督,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援助;参与职工维权和劳动关系协调,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十二)人民银行:负责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完善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卡制度、银行代发工资制度、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等。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十三)供电部门: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要求,对已责令停工的在建工程项目予以中断或恢复供电。 (十四)各镇街、经济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负责做好涉及本辖区上级督办案件的查处工作;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查处工作。 (十五)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厘清清偿责任。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对因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或出资人负责清偿。工程建设领域执行特别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并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或工程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二)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同配合,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做到严字当头,切实达到警示震慑效果。 1.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2)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3)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2.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1)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2)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3)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3.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2)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3)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4)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4.建设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2)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3)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5.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责令负有政府投资资金拨付职责的发展改革、财政、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等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资金。在责令拨付政府投资资金的文书指定的期限内未拨付资金的,由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责任人,必要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由有处分决定权的机关、单位(任免机关、单位和监察机关)对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6.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预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存在违反上述规定行为,除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上级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对建设单位负责人进行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工作中,应将该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7.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处罚。有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对于不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的,不得批准相应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开始施工的,应当责令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8.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机关等四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受理、调查取证、移送等环节衔接,对恶意欠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群体性突发事件监控和处置力度,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要迅速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先行介入稳控,相关责任部门须及时到场处置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对确系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要在保证农民工工资正常支付前提下,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等渠道解决。对采取非法、极端方式讨薪或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进行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畅通维权渠道。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工会、司法等部门公开举报投诉方式,全面推行二维码“云投诉”。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作用,完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相互协调、有序衔接的多元处理机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设立“速裁庭”,实现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快立、快审、快结。畅通农民工讨薪“绿色通道”,积极为农民工提供便捷法律援助。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接到农民工投诉的,无论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均须详细了解情况、做好登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主动帮助分析情况、通过网上流转或电话联系管辖部门与投诉人对接,坚决杜绝“不归我们管”“不知该谁管”等推诿应付现象,确实难以判断管辖区域或部门的,主动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联系确认。各镇街道要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调处,防范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消除欠薪隐患。 (四)加强普法宣传。深入学习宣传《条例》,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全覆盖的专题培训,确保融会贯通、学以致用。提高执法效能,营造良好实施环境。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信、新媒体等媒介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利用户外广告牌、电子显示屏、建筑围挡、宣传栏(橱窗)、展板等载体刊播、张贴《条例》宣传标语,覆盖城区、工地、车站以及公交等场所和设施,宣传普及《条例》。通过开展主题宣传活动、以案释法等形式,深入用人单位、项目工地、劳务市场等,开展针对性普法。加大违法行为曝光力度,营造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强大声势和舆论氛围。 (五)提升监管水平。 1.强化信息化监管。切实提升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应用质量,确保工程建设领域在建项目应纳尽纳,加强劳动用工动态预警监测,提高监管针对性和准确性。推动“人工现场监管”向“智能非现场监管”转变,动态实时准确掌握住房城乡建设、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情况,对签订劳动合同、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资支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进行实时监管。推动“被动受理”向“主动预警”转变,及时处置欠薪预警信息,迅速消除欠薪隐患。建立完善农民工投诉举报线索查处督办机制,以信息化手段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2.提高日常监管质效。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全覆盖为重点,以制度落实见效为目标,采取专项审计、明察暗访等方式,以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为抽查检查重点,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深入排查欠薪隐患,摸清底数,通过督查检查、问题通报、整改落实、回头看相结合的模式,切实提升监管质量和监管效能,确保各项制度落地。 3.推动历史欠薪陈案动态清零。加大欠薪案件督办处罚问责力度,将上级督办案件线索量纳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指标,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协调机构要多渠道掌握欠薪底数,建立欠薪案件工作台账,成立工作专班,加强统筹协调,全力推进历史欠薪陈案化解。要举一反三,从案件线索调查入手,通过案件查办处罚问责,推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全面落实。 (六)强化失信联合惩戒。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和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有关政策规定,做到应列尽列。对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实行多部门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予以限制,对应当清出本县建设市场的坚决清出。对违法欠薪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政府部门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党委、政府的执政形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谋划,坚持政府主导推动,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定期调度通报,落实考核督导,确保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取得新成效。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对农民工欠薪案件持续高发、解决不力的相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进行约谈;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按照《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责办法》等规定予以问责。 【政策咨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解答:0539-2983200 现场解答:临沭县正大街与光明路交汇处150米创业大厦四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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