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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linshuxianxzspzxbgs/2023-0000063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发布日期  2024-08-01
 成文日期  2023-05-18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沭审服发〔2024〕1号
 标题  关于做好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工作的通知​
 统一编号 
索引号: linshuxianxzspzxbgs/2023-0000063
发布机构: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4-08-01
成文日期: 2023-05-18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关于做好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工作的通知

沭审服发〔2024〕3号


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品相关科室:

现将《临沭县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审管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日

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审管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食品领域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衔接工作的意见》(鲁食药安委字〔2024〕4号)和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审管工作的通知》(临审服发〔2024〕10号),进一步规范我县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加强食品经营许可审管工作衔接,规范开展现场核查,把好食品经营准入关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现场核查范围

对于新办许可和新增经营项目的变更许可,以及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等发生变化且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延续许可,依法依规开展现场核查。

二、完善现场核查工作机制

现场核查工作由县行政审批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负责,按照委托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县乡同权就近办”要求,聚焦食品安全重点领域,规范“告知承诺制”延续核查,分类开展核查工作。

(一)建立审管联动工作机制。立足部门职能,明确责任分工,充分发挥便民服务中心、市场监管所就近服务优势,强化工作协同配合,对依法依规必须开展现场核查的许可申请(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除外),由受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审批、制证等工作,受理部门对申请人上报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推送到现场核查环节,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现场核查工作。属地市场监管所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通过后,上传《现场核查表》和《现场核查记录表》,并推送到审核环节,受理部门根据现场核查结果完成后续审批发证工作。受理部门在办结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临沂市审管联动系统”将许可信息推送到县市场监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推送到“临沂市行政管理信息上报管理系统”。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责任科室:各便民服务中心、各市场监管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准入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踏勘评审科)

办证登录“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系统”(网址:http://172.20.234.90:8089/sdfda/jsp/dsp/public/login.jsp)(现场踏勘账号:linshusp03密码:Ls123456*)。

(二)加强重点领域现场核查。对学校(含托幼机构、校外托管机构)、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养老院食堂(含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食堂)、医疗机构食堂等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受理、统一审批,并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开展核查工作。(责任科室:各市场监管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准入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踏勘评审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监管科)

(三)严格存量主体延续核查。对前期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获得食品经营许可,且未经“云踏勘”核查经营地址真实性的食品经营主体。申请人首次办理延续许可时,如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需由受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便民服务中心)通过“云踏勘”小程序在线核查许可证载明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一致。经核查,地址真实一致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书面审查后准予延续。地址不真实的,不予延续。(责任科室:各便民服务中心、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准入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踏勘评审科)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对免于现场核查的(变更或者延续许可时,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者未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主体,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行政许可需要撤销、注销的,应当通报行政审批部门,并提供相关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

四、畅通部门会商渠道

建立行政审批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同联动会商机制,定期召开部门会商会议,研究措施,共同解决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中的衔接问题。审批工作中发现的许可类别不清、许可政策不明等问题,县行政审批部门经研究无法解决的,将联合市场监管部门会商解决,必要时向上级部门逐级请示。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人员配备。现场核查人员应为在职在编人员,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内部人员统筹,加强人员配备,充实现场核查力量,确保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二)抓好人员培训。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许可受理人员、现场核查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提升业务能力,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上岗。对于监管工作中发现的与许可工作相关的新问题、新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行政审批部门,并纳入培训内容。

(三)注重宣传引导。行政审批部门、各便民服务中心要及时更新事项服务指南,通过印发明白纸、窗口宣传解释等方式,加强对食品经营行政审批法律规定、办理程序的宣传解读,确保前后衔接、有序实施。

(四)完善账号配置。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根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便民服务中心工作需要,积极做好业务审批系统账号设置和权限管理工作,保证账号设置、管理规范有序。

(五)严守纪律要求。现场核查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在法定时间内规范高效完成核查工作。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在相应核查材料中签字确认,并及时通过业务审批系统上传反馈核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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