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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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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自然资规发〔2023〕6号
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的要求,贯彻落实执行。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 实施方案(试行)
为全面落实《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办字〔2023〕13号)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鲁自然资规〔2021〕9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临政办字〔2023〕7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有关事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工业集中区内的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 标准厂房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上,由政府统一规划、符合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的工业生产用房。 分割是指建成的标准厂房按幢、层、跨进行产权登记。分割转让是指标准厂房分割后通过购置等方式进行产权转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约节约。按照产业集群、企业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引导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发挥工业用房最大效益,助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试点先行。积极开展试点探索,选取条件成熟的项目先行先试,稳妥推进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工作。 (三)坚持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前端审查与后续监管的有效衔接,严肃查处改变用途、违规销售、以工业用地从事住宅和商业开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条件及要求 (一)项目占地50亩以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项目建设单位自持的标准厂房面积应不低于标准厂房总面积的20%(不包括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二)标准厂房分割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未改变工业用途,房屋及占用土地无抵押、查封等限制。 (三)分割后的标准厂房最小基本单元应为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的建筑空间,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且符合现行建筑、安全、消防、环保、规划等技术标准。 (四)分割转让后的标准厂房宗地使用权共有。项目内的道路、绿地、消防、污染治理设施等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除外),以及物业用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配套用房属项目全体业主共有共用,不得进行产权分割。行政办公、职工宿舍、食堂、车库等配套用房属项目建设单位所有,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和入驻企业按协议约定使用,不得分割、抵押和出售。 (五)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后,不得再次分割。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项目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并为入驻企业做好生产生活服务保障。 (七)项目建设单位确需转让自持标准厂房的,按有关规定报批,转让时行政办公、职工宿舍、食堂、车库等配套用房须一并转让。 四、审查机制 (一)县里成立项目联合审查小组,联合审查小组成员由县县发改、工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投资促进等部门组成。 (二)各成员单位需进行联合现场勘察,现场勘察后,对申请项目分割后标准厂房分割后是否符合现行建筑、安全、消防、环保、规划等技术标准进行审查;对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1.只涉及分割的,除对项目建设规模、首次登记情况、有无限制情形、实际使用用途、投资协议约定、自持比例、运营管理情况等进行重点审查外,还应对标准厂房分割后是否符合现行建筑、安全、消防、环保、规划等技术标准进行审查。 2.涉及分割转让的,除对本款第1项内容进行审查外,还应审查受让方准入资格,主要包括拟入驻项目是否符合区域产业规划、国家产业政策、能耗标准、准入条件等内容。 (三)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强化责任担当,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 五、办理程序 (一)项目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持不动产权证书、标准厂房《分割方案》或《分割转让方案》等材料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方案应包含项目产业功能布局、准入条件、安全、消防、环保要求、工程质量、分割施工图纸、自持部分清单等内容。 (二)项目审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发改、工信、生态环境、住建、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投资促进等部门,经现场勘察后,对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三)项目审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县联合审查小组的项目审查意见报市联合审核小组,由市联合审核小组形成审核意见。 (四)产权登记。 1.申请分割登记的,项目建设单位持《分割方案》、市联合审核小组出具的《分割审核意见》及分割后的测绘报告等材料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 2.申请分割转让登记的,项目建设单位和受让方持《分割转让方案》、市联合审核小组出具的《分割转让审核意见》、转让协议及分割后的测绘报告等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已分割转让,不得再次分割”。 六、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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