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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沭县城镇液化石油气一般以上事故应急预案》《临沭县城镇污水处理一般以上事故应急预案》《临沭县城镇燃气一般以上事故应急预案》《临沭县城镇供热一般以上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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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安办发〔2023〕31号 各镇街、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经济开发区: 现将《临沭县城镇液化石油气一般以上事故应急预案》《临沭县城镇污水处理一般以上事故应急预案》《临沭县城镇燃气一般以上事故应急预案》《临沭县城镇供热一般以上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临沭县城镇液化石油气一般以上事故应急预案 2、临沭县城镇污水处理一般以上事故应急预案 3、临沭县城镇燃气一般以上事故应急预案 4、临沭县城镇供热一般以上事故应急预案 临沭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6月14日 临沭县城镇液化石油气一般以上事故 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全县液化石油气行业充装、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能够采取迅速、准确、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控制和处置液化气行业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沭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沭县行政区域内(含开发区)发生的一般以上液化石油气事故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重视生命,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救援、密切协作。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严重程度,临沭县行政区域内液化石油气事故分为重大、较大、一般3个等级。 1.5.1 重大液化石油气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液化石油气事故:在液化石油气充装、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因液化石油气泄露、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5.2 较大液化石油气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液化石油气事故:在液化石油气充装、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一次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下重伤的;因液化石油气泄露、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5.3一般液化石油气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液化石油气事故:在液化石油气充装、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一次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的;因液化石油气泄露、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与职责 成立临沭县一般以上液化石油气事故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实行应急总指挥负责制。 总指挥由县住建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县住建局、县供电公司、县融媒体中心、县交警大队、县气象局、县工信局、县交通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县环保局、临沭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以及事故发生地镇街党委、政府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秩序维护、舆论引导、后勤保障、事故调查、善后处置等8个专项工作组。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传达贯彻执行市政府、县政府有关指示、命令;向市政府、县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应对情况;组织调度应急队伍、专家、物资、装备;协调部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决定对事件现场进行封闭、实行交通管制等加强性措施;发布事件有关信息。 发生一般以上液化石油气事故时,县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事发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先期处置,县指挥部立即赶赴现场,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搜索救援、医疗救护、人员疏散、现场警戒、舆论引导、事故调查等工作。发生重大液化石油气事故时,县政府组织开展先期处置,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综合协调组:县工信局牵头,县应急局等单位参加。在县政府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的统一指挥下,负责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调调度各方力量参与应急处置;收集现场情况,负责信息上报、情况通报,传达上级批示指示。 抢险救援组:县工信局、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事发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县消防救援支队、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和油气企业等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参与救援工作;调拨救灾物资,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现场处置,防范次生事故等。 医疗救护组:县卫健局牵头,相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对事发现场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提供医疗支持,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 秩序维护组:县公安局牵头,事发地镇街、开发区和油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等单位参加。负责组织警力及有关人员设置警戒区,保护现场财产安全,控制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道路,组织人员、车辆有序疏散,保障抢险救援工作有序开展。 舆论引导组:县广播电视局牵头,县工信局、事发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等单位参加。负责新闻报道和权威信息发布;收集舆情和社会动态,加强媒体和互联网管理;撰写新闻通稿,组织新闻发布。 后勤保障组:事发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县工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应急局等单位参加。负责应急处置后勤保障,提供交通、电力、通信等应急支持;调度抢险救援所需装备、物资等。 事故调查组:县应急局牵头,县纪委监委、县工信局、县公安局等单位参加。负责勘查事故现场,组织事故评估,对事故发生原因、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善后处置组:事发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县公安局、县民政局等单位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赔偿等善后处置和社会稳定等。 2.2 成员单位 县融媒体中心:组织发布权威信息,负责媒体记者接待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汇集相关网络舆情,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舆论导控工作,及时澄清网络谣言。 县工信局:在县政府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的统一指挥下,统筹协调液化石油气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传达县指挥部命令;及时向市政府安办和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向县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组织专家组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制定救援及时方案和防范措施,牵头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及时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负责调集应急抢险器材和物资。 县公安局:负责突发事故灾难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秩序;负责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维护疏导工作;协助专业应急救援队进入现场处置。 县民政局:协助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指导镇街开展死亡人员丧葬和家属抚慰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监测事故周边区域的环境;调度环境应急力量预防和应对突发事故灾难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县住建局:负责突发事故灾难中涉及建筑工程方面的抢险工作。组织抢修、恢复在突发事故灾难中损坏的有关市政设施;负责指导城市供水企业在突发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和生活饮用水供应。 县交通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道路、公路、桥梁的抢修,恢复道路、公路、桥梁的保障能力。 县卫健局:开展受伤人员现场抢救和治疗工作;负责事故区域的卫生防疫工作。 县应急局:参与、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检查事故应急预案启动执行情况;按照县政府授权负责组织和参与液化石油气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信息收集、上报工作;配合镇街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液化石油气行业中所涉特种设备的日常监管和专业抢险,参与事故调查与处置。 县气象局:提供事故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县消防支队:配合应急保障队伍实施抢险救援工作,并配合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现场侦检及器具堵漏、冷却抑爆、关阀断源等工作。 事发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时报告事故有关情况,启动有关应急预案,调集抢险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危害;牵头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为事故抢险救援提供后勤保障。 事发单位(企业):制定和启动本单位(企业)应急预案,提供事故风险评估情况,组织本单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对液化石油气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负责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风险管理和预防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液化石油气充装、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的风险管理,督促有关单位、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做好本单位、本企业隐患点、危险源的风险识别、登记、评估和防控工作,并录入重庆市风险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开展风险动态排查、更新。开展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建立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组织开展设备维护、安全检查、隐患整治,制定和优化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控措施。 3.2 预警 3.2.1预警监测 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液化石油气供应系统的日常数据监测、事故统计分析等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液化石油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及用气监测、系统改造等相关信息数据库,落实各项预警监测措施。 县住建局要与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液化石油气企业保持联络畅通,随时了解和掌握动态情况,强化液化石油气事故监测监控。 应急、公安、交通、气象、环保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液化石油气事故的生产、运输、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信息通报县住建局。县住建局要及时分析研判监测结果,预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3.2.2 预警分级 县住建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对可能发生的液化石油气事故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县指挥部提出预警级别建议。液化石油气事故预警,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3.2.3 预警信息发布 按照市、县有关规定,三级预警信息由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的单位发布;二级、一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故灾难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发布预警信息可采取广播、电视、报刊、通信、微博、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2.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企业应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有关机构、有关专家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相应的防范应对措施。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对重点隐患区、危险源的检查,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信息,控制事故范围和损害程度。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5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及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和排险进展,确定不可能发生事故或险情已解除的,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3.3信息报告 3.3.1 报送程序 发生液化石油气事故后,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所在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住建局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有关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住建局接报后,要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初判为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有关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县政府。县应急局、县住建局立即按要求向市级相关部门报告。 3.3.2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类别、损失情况和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初期处置控制措施、人员治疗与伤情变化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3.3.3信息续报 对首报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终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液化石油气事故应急响应等级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初判已经或可能发生较大事故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县指挥部根据应急职责迅速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初判已经或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时,由县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牵头应对。 4.2 响应措施 4.2.1 先期处置 事发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相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力量进行抢险救援,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根据现场处置工作的需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人员搜救。凡事故现场发生人员伤亡,在确定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后,抢险救援力量应首先全力抢救伤员,送入医院抢救。 (2)现场管控。事故现场需紧急疏散人员或物资时,应在最短时间内划定警戒范围,组织引导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如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现场应禁止所有火种,关闭通讯工具,人员应向逆风方向疏散;事发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应及时控制管道阀门,根据需要降低或关闭输气压力。 (3)抢险排险。由专业应急队伍进行,如事故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应穿戴相应防护装备,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入事故现场,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并及时消除隐患;如发液化石油气大面积泄漏或爆炸,应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 (4)舆论引导。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2.2 扩大应急 县政府实施处置仍未能控制事态发展的突发事故灾难,县政府应立即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4.3 响应终止 确认引发液化石油气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态势得到全面控制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响应,有关人员、装备等及时撤离。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善后工作方案,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有关保险机构要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事故调查 按照事故类型等级及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经过、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形成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故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5.3 总结评估 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县住建局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形成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并提交县政府。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关企业应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队伍规模和人员技能应满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积极开展救援知识、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县住建局要整合各支救援队伍,制定队伍调度管理办法,确保应急救援指挥有序。 6.2 物资、装备和资金保障 住建、应急以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必需的紧急设施、装备、车辆和通讯联络设备,储备必要的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和生活用品等应急物资。财政部门要保障事故应对工作所需必要经费。 6.3 技术保障 相关企业要结合实际,适时对现有液化石油气安全相关的设备、设施及专业抢修装备进行更新,培养高素质的运行管理人员和应急抢修人员,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4医疗卫生保障 应急医疗救援主要由当地医疗机构的医疗队伍承担。必要时,由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其他地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及药品、器械参与救援。 6.5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液化石油气事故后,指挥部根据需要,及时协调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通特别应急通道,确保抢险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 6.6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6.7人员防护 6.7.1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企业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 (2)各应急救援工作地点均安排专人检测风向和环境温度等因素,满足救援安全条件; (3)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检测仪器,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 (4)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对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异常状态,立即撤出现场,研究确定可靠的防护措施时方可恢复应急救援工作。 6.7.2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确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疏散、转移群众。 (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传染病控制,并加强治安管理。 6.7.3极端情况的安全防护 在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指挥部决定。 6.8通信保障 县通信管理部门指导协调通信企事业单位做好事故发生地公共通信保障,抢护毁损设施,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确保应急救援的通信畅通。 6.9气象信息服务 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6.10环境监测保障 环境、气象、水利、水文部门要加强大气、水体的监测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环境资料和信息服务。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适时通过各种宣传手续,对液化石油气的安全使用和防护措施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等技能水平。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培训计划,定期对涉及的部门、企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掌握相应情况的处置程序和方法,提高处置能力和工作效率。建立演练制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完善优化应急预案。 7.1宣传教育 由县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县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以液化石油气设施为核心内容,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对液化石油气的安全使用和防护措施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等技能水平。 7.2培训 由县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县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相关预案培训计划,定期对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涉及的部门、企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相应情况的处置程序和方法,提高处置能力和工作效率。 7.3演练 7.3.1由县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由县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演练制度,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液化石油气应急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7.3.2县有关部门应组织本区域单位和群众开展应对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的演练。 7.3.3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根据国家和本县有关规定,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不断提高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并确保负责抢险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 7.4演练总结评估 演练结束后,应急演练组织部门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应急演练实施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检验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形成演练评估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应急部门。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县住建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要求,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原则上至少每3年组织修订一次。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或修订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液化石油气事故应急预案,并注重与本预案衔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建局组织有关单位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应急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4应急预案的备案 本预案报县政府备案。 临沭县城镇污水处理一般以上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处置城市污水系统运行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污水系统运行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沭县突发事故总体应急救援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城镇污水系统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尊重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已投入运行的城镇污水系统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各乡镇(街道)污水系统突发事件,由当地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当地污水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1.5 分类分级 依污水系统突发事件性质、可控性、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县污水系统突发事件划分为三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 Ⅰ级:污水系统运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2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安全事故。 Ⅱ级:(1)污水系统运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造成设计规模在6万立方米/日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或污水输送干线持续停运12小时以上。 Ⅲ级:(1)污水系统运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安全事故;(2)污水管道损坏,造成主城区以内主要道路完全丧失通行能力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或造成河道水质严重恶化、某一污水系统大面积污水满溢。(3)污水系统主要污水泵站非正常停运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任务
2.1 领导机构与职责 2.1.1设立临沭县城镇污水处理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实行应急总指挥负责制。 总指挥由县住建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县住建局、县供电公司、县融媒体中心、县交警大队、县气象局、县工信局、县交通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县环保局、临沭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以及事故发生地镇街党委、政府负责同志组成。 2.1.2 指挥部主要职责 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污水系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报请县政府启动预案,负责发布应急抢险救援指令或特别措施公告;决定污水系统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决定临时调度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和其它重大工作。 2.2 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2.2.1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成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和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传达、执行指挥部的指令,具体负责城镇污水系统突发一般以上事件应急处置有关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外协调沟通、事故分析汇总、信息上报等工作。 2.2.2现场救援专业组的建立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5个现场救援专业组,具体工作由指挥部指定部门或其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必要时各部门共同组织施救。 (1)应急抢险救援组 由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和污水处理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污水系统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应急需要,负责事故现场抢险、故障排除、维护现场秩序、收集相关证据、疏通道路交通、组织危险区内的人员撤离、严防新的伤亡事故发生;负责人员抢救、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负责受害人员的安置和工作人员的食宿安排;做好对死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维稳工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消除各种不安全、不稳定因素。 (2)警戒疏散组 由县公安局负责,成员由县交警大队、县住建局、县民政局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指挥事故区域及周围的交通秩序,设置安全警戒范围,控制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如果事故危及周围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时通知人员疏散。 (3)医疗救护组 由县卫健局负责,成员由县120急救中心、 县交警大队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紧急处理救治受伤的工作人员和群众,必要时将伤员送往医院做进一步治疗。 (4)物资供应组 由县工信局负责,成员由县建设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局及相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抢险救灾所需物资、材料的调用。 (5)善后处理组 由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应急局负责或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主要职责:负责受灾区域的生产和群众生活恢复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 2.2.3应急处置专家组 由城镇污水系统设计、施工、运行维护、设备、环保、化学、安全等方面的专家,在应急响应期间,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组成专家组。 主要职责:参加应急处理指挥部的专题研究及事故处置会商会议;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原因,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接受指挥部的指令,给予技术支持。 2.3 成员单位与职责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根据指挥部决定,负责辖区内受污染区域的警戒、人员抢救、污染物处理等工作;对重点污染单位落实停产、限产等措施,同时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等。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及抢险救援情况,做好新闻媒体的协调工作。 县住建局: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各项职能,协助指挥部进行现场指挥协调;牵头做好道路沉陷影响污水系统正常运行和道路交通的突发事件处置,负责做好未移交接管的污水系统突发事故的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因建设施工原因引发污水系统突发事故的处置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协助做好救援保障工作。 县工信局:参与事故现场的调查工作,协助做好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物资保障工作;为防止污染态势的扩大,会同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分局等部门依法对相关企业实行限产、停产或部分停产等应急措施。 县财政局:按照《临沂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落实经费保障。 县卫健局:负责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救护;组织对相关病原体的监测,实施疾病防治措施,防止和控制疾病蔓延等;加强对应急期间饮用水源和饮用水的卫生监测;根据应急需要对污染物毒性进行分析,提出控制污染对策建议。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现场秩序,设置警戒区域,组织危险区域人员疏散、撤离和治安管理等;负责火灾、恐怖暴力活动或人为蓄意破坏事件的调查;在供水企业停止或减少供水期间,负责维护供水企业、临时取水地和供水地的社会秩序。 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分局:负责水体水质监测和水质变化情况的综合分析,做好水质变化的预测、预警、预报工作;协同相关部门提出因突发事件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 县电力公司:牵头负责污水系统突发事件抢险时现场电缆管线的保护和应急供电工作;做好突发事件情况下污水泵站或污水处理厂供电设施的恢复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受县政府委托牵头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负责协调重大突发事件中对死伤者家属的安抚、慰问,做好事故发生后生活困难人员的救济、死亡人员殡葬服务等善后处理工作。 县消防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的火灾扑灭、被困人员抢救等应急抢险救援,阻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范围的扩大;负责事故现场的局部洗消工作,提供临时应急用水;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县交警大队: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进行交通管制和车辆分流,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2.4 专家组与职责 指挥部设立专家组,参与、指导城镇污水处理事故的应急处置,对城镇污水处理事故成因、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估,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1)参加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2)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 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3)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4)受指挥部的指派,对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发生的重大事故实施技术支持。 3 预测与预警
3.1预警 3..1 信息监测预警 城镇污水处理企业根据现场条件、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危害程度,建设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监测预警系统,及时分析预测。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县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管控等制度,对可能引发一般以上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2 信息分析预警 县住建部门,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城镇污水处理较大以上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住建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3.1.3预警级别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企业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本区域内城镇城镇污水处理事故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1)蓝色预警:出现异常状态,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一般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城镇污水处理企业根据情况启动企业内部应急响应。 (2)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一般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人员伤亡。城镇污水处理企业根据情况报县住建局,请求启动县级应急响应。 (3)橙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重大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县政府根据情况启动县级应急响应。 (4)红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次生、衍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县政府根据情况启动县级应急响应。 3.1.4 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接警部门按照权限处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安全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已发布预警的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相关措施。 (1)蓝色预警:由城镇污水处理企业发布和解除。 (2)黄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和解除。 (3)橙色和红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和解除。 3.2 信息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分为初报和续报。 3.2.1 初报 城镇污水处理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住建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如果判断事故可能属于较大以上的,应同时上报县政府。 初报的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可能的后果。 3.2.2续报 县级住建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初报后,迅速与事发单位确定、核实事故的详细情况,在1小时内向上级续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以快报形式报县政府。 续报的主要内容:单位、时间、事件规模、伤亡人数、其他后果、救援情况、预后发展等等。 3.2.3县住建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到事故报告后: (1)县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接到安全事故报告时,应立即向县政府值班室报告。 (2)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3.2.4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3 应急救援电话 报警电话:119、110、120 市住建局值班电话:0539-8112979 县政府总值班电话:0539-8727086 县住建局值班电话:0539-6212254 县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539-2131001 县公安局值班电话:0539-8102000 县生态环境局值班电话:7206101 县卫健局值班电话:0539-8118882 县消防救援支队值班电话:0539-8965699,0539-8965655 3.4监测与评估 城镇污水处理企业负责城镇污水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定期对管网运营安全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提出管网改造计划。 3.5 监督检查 县住建局负责对城镇污水处理企业的安全运营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4 响应和要求
4.1应急响应 污水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事故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4.1.1 Ⅰ级应急响应 由县政府启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本预案;事发街道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有关部门和污水系统运行企业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县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及时准确向成员单位发布各种信息、指令,并向市、县政府报告情况。 4.1.2 Ⅱ级应急响应 由县政府启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本预案;事发街道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有关部门和污水系统运行企业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及时准确向成员单位发布各种信息、指令,并向县政府报告情况。 4.1.3 Ⅲ级应急响应 由县政府启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本预案;事发街道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有关部门和污水系统运行企业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指导帮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及时准确向成员单位发布各种信息、指令,并向县政府报告情况。 4.1.4 未达到Ⅲ级标准的污水系统突发事件 对未达到Ⅲ级划分标准的污水系统突发事件,按一般抢修处理,由污水系统运行企业对所管辖范围的污水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相关单位配合。各责任单位必须将应急处置每日进度、现场情况和影响及时反馈至指挥部办公室。 为及时有效应对污水系统突发事件,污水系统运行企业可结合所管辖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对未达到Ⅲ级划分标准的污水系统突发事件的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补充和调整后的标准应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1.5 次生灾害处置 因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的次生灾害,属地污水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和成员单位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指挥机构报告。 4.2 报告与信息发布制度 4.2.1 报告程序 (1)污水系统运行企业发生较大以上污水系统突发事故后,在采取临时措施的同时,应立即报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分局和县住建局。 (2)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分局、县住建局根据污水系统运行企业的上报情况,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将初步情况上报指挥部,由指挥部将初步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并决定是否请县政府启动预案。 (3)污水处理企业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书面上报县政府总值班室和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将相关情况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接报后,应根据管辖权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逐级报告事故情况,必要时也可越级上报。事故出现新情况时,应及时补报。 4.2.2 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及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和影响范围情况; (3)事故简要经过,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4)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损失;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报告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4.2.3 信息发布 县指挥部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污水安全事故信息。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各新闻媒体要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 后期处置
5.1应急结束 一般以上污水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或现场危险状态消除和得到控制,由指挥部负责决定、发布、宣布解除或调整响应等级,组织撤收抢险救援队伍,开展善后工作,必要时可发布公告,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在当地政府的配合下,认真组织和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消除后果和影响,保证地区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善后工作 一般以上污水系统突发事故紧急处置后,各有关污水系统运行企业要迅速采取措施,保证污水系统运行安全,并协助当地政府救济救助受灾居民;及时调查统计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报上级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按程序进行补偿。 5.3调查和总结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专家组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突发事件展开事件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工作。突发事件责任单位3天内提供事件处理报告。事件调查处理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明原因,确定责任,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对事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指挥部审定。指挥部同时将突发事件总结报告报县政府。 5.4工作要求 当发生一般以上污水系统突发事件时,指挥部成员单位服从指挥部统一指挥和调度,并向指挥部负责,各成员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小组,确保人员数量足够、技术业务熟练、装备设施齐全,关键时刻能及时调度到位并发挥应有的作用。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和科技保障 一般以上污水系统突发事件各级处置人员、抢险指挥车均配备相应通讯工具,确保通讯畅通。县水务公司、街道政府、县住建局值班电话或“热线”接到社会各界外来所报的突发排水事件信息后,应立即上报单位领导,同时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确保信息及时畅通。 加强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等先进技术的开发、研制和配备,加大科技含量,逐步建立科学的紧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发挥科研的重要作用,建立紧急处置工作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对突发事件紧急处置重大决策,要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 6.2 物资装备保障 为了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正常开展,各污水系统运行企业应建立各类抢险器材的备品仓库,加强对储备器材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以满足抢修物资的需要。企业抢修队伍应配置抢险所需的各类工具和机械设备,加强维护保养,确保完好,同时建立现场抢修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和存放位置等,便于应急抢险统一调用。 6.3 应急力量保障 (1)成员单位应急处置力量:由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小组组成,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工作。 (2)工程设施抢险力量:由污水系统运行企业人员、市政污水管网运维单位人员组成,承担事故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3)专家咨询技术力量:由市有关专家及我县从事勘察、设计、施工、质监、应急、消防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故现场工程设施、运行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4)应急管理力量: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具体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及信息管理等工作。 6.4 资金保障 (1)县、街道两级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受损公共设施的修复以及城市正常生活生产秩序恢复的补助。 (2)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做好救援款物的分配、下拨工作,指导、督促做好救援款物的发放、使用工作。 6.5 避灾场所保障 重视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要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批学校、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设施,在紧急状况时作为应急避难场所。 6.6 社会动员保障 (1)污水系统的应急抢险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支持和承担救援的义务。 (2)各街道、管委会指挥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污水系统应急处置工作。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 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增强预防污水系统突发事件的意识,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污水系统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 7.2 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污水应急处置业务培训,同时积极安排人员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培训。重点抓好污水系统运行企业人员、专业抢险队伍和应急管理部门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7.3 演练 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县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总体安排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各成员单位要定期组织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预案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级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战性、常态化演练。 演练结束后,应急演练组织部门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应急演练实施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检验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形成演练评估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应急部门。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参与较大以上污水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应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对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滞报、漏报、瞒报、误报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在处理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或临阵逃脱的人员,以及妨碍抢险救灾工作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与实施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根据对事故原因和处置情况的总结评价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报市住建委和县政府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8.2 应急预案的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建局组织有关单位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污水处理企业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应急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8.3 应急预案的备案 报县政府备案。 临沭县城镇燃气一般以上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对城镇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城镇燃气事故对人民群众生活、社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临沭县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 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县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明确各相关科室和单位的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同时明确各单位、各部门、燃气企业、咨询机构相应职责,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1.3.2 统筹安排,协调配合。 燃气企业及燃气自供单位为主体,统筹安排应急工作任务,各部门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同时,根据事故的地点、影响范围、危害程度,按照专业管理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和响应程序分级进行处置。 1.3.3 以人为本,专业处置原则。 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应坚持以“人民生命财产高于一切”为前提,以尽可能控制事件影响范围, 最短时间有效处置事件为目标。在应急响应过程中,燃气企业应做到及时发现、准确判断、迅速报告,同时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先期处置工作,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当需要启动高一级的应急响应时,应服从上一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1.3.4 限时处置原则 发生燃气较大以上事件报告后,指挥部办公室领导成员必须在40分钟内赶到现场指挥抢险,各专业抢险组人员和抢险车辆必须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一般以上事故的应急救援。各乡镇(街道)及企业自建燃气站应制定相应预案,并接受县政府城镇燃气一般以上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1.5 分类分级 为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故,依据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重大(Ⅰ级)、较大(Ⅱ 级)、一般(Ⅲ级)、三个级别。 1.5.1 重大(Ⅰ级)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2 较大(Ⅱ级) 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3 一般(Ⅲ级)生产安全事故 未造成人员死亡,或1人以上3人以上,或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任务
2.1 领导机构与职责 2.1.1 设立临沭县城镇燃气一般以上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实行应急总指挥负责制。 总指挥由县住建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县住建局、县供电公司、县融媒体中心、县交警大队、县气象局、县工信局、县交通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县环保局、临沭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以及事故发生地镇街党委、政府负责同志组成。 当发生城镇燃气一般以上事故时,指挥部成员必须按照指挥部指令迅速到达指定岗位,指挥部成员未在本县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由所在部门按职务排序递补。 2.1.2 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决定全县城镇燃气一般以上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本预案。 (2)指挥和协调全县燃气较大以上事故的处置。 (3)拟定全县燃气一般以上事故应急预案,总结部署全县年度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对相关燃气一般以上事故应急处置做出决策,下达指令,视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 (5)视情况派出指导组对事故发生地区的应急救援工作直接指导或支援。 (6)组织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7)负责城镇燃气重大事故应急信息的接报、 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 (8) 根据应急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处置行动, 适时宣布应急结束。 (9)负责重大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 (10)指导重大燃气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2.2 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2.2.1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局长担任, 成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人组成。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与县应急机构及有关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机构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负责与县政府、临沂市住建局等上级部门联络;负责安排指挥部办公地点并通知指挥部成员参加指挥部会议;根据指挥部的指示,及时传达和执行县政府等上级有关部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各工作组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负责救援车辆的调配和通讯联络工作,组织县政府对事故发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负责收集情况,了解事故现场人员伤亡、 经济损失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态的发展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审查城镇燃气重大事故的新闻发布稿件,编发事故应急情况简报;负责应急响应期间专家工作小组的联络,指导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事故发生地的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组织全县范围燃气应急知识宣传;按照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城市燃气事故损失的汇总上报工作。 2.3 成员单位与职责 (1)县应急局:协调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城镇燃气较大以上事故调查处置。 (2)县住建局:及时了解城镇燃气重大突发事故情况,判定事故等级, 启动城市燃气重大事件应急工作预案,报送指挥小组批准后执行;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 组织城市燃气专家赴事故发生地开展应急工作,负责组织对燃气设施的抢修;协调事故后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工作;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事故进行调查。 (3)县公安局:负责燃气事故的接警、出警,职权范围内调度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开展先期处置;负责组织公安民警、 消防官兵参与抢险救援, 维护事故区域的秩序,协助处置群体性事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4)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接收捐赠;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做好灾民的临时生活安排。 (5)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事故伤病人员。 (6)县交通局:负责组织车辆运送城镇燃气抢险应急物资,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7)县环保局:负责做好事故区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公布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 (8)县工信局:负责协助调运抢险救援所需物资的紧急调运。 (9)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对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对事故中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等产品的检测鉴定工作,负责对事故中不合格产品厂家和经销商的查究工作。 (10)县交警大队:负责城镇燃气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和疏导,确保抢险救援车辆顺利通行。 (11) 县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消防官兵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12)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的事故宣传工作,根据县应急指挥部提供的灾情,及时向公众发布事故信息。 (13)县电力公司:负责事故区供电设施的抢修,保证事故区正常供电和抢险照明的需要。 (14) 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受影响区域人员通知、疏散转移、安抚劝导、 救助安置等工作,做好房屋修缮、受损财产调查登记等燃气突发事件善后工作;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工作;协助燃气经营企业恢复燃气工作。 2.4 专家组与职责 指挥部设立专家组,参与、指导城镇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对城镇燃气事故成因、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估,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1)参加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2)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 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3)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4)受指挥部的指派,对燃气企业的燃气设施发生的重大事故实施技术支持。 2.5 现场救援专业组的建立及职责 县城镇燃气一般以上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下列六个现场救援专业组: (1)灭火防爆组,由县消防大队负责,成员由县电力公司、县供水公司、2家天燃气经营企业组成。 主要职责是采取切断发生燃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管道两端或储罐的控制阀门等有效方式,及时、迅速控制和扑灭发生在燃气管道、储罐及相关建筑物上的火灾,通知供电部门切断安全警戒范围内供电,减少火灾的范围和损失,避免爆炸事故的发生。 (2)警戒疏散组,由县公安局负责,成员由县交警大队、县住建局、县民政局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指挥事故区域及周围的交通秩序,设置安全警戒范围,控制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如果事故危及周围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时通知人员疏散。 (3)医疗救护组,由县卫健局负责,成员由县120急救中心、 县交警大队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紧急处理救治受伤、中毒的工作人员和群众,必要时将伤员送往医院做进一步治疗。 (4)断气修复组,由县住建局负责,成员由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县天然气公司、2家天燃气经营企业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在完全扑灭火灾、控制事故的情况下,按照有关的技术操作规程、规范,及时抢修更换受损的管道、设施,并经检验确认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通知用户。 (5)物资供应组,由县经信局负责,成员由县住建局、县应急局、 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局、2 家天燃气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抢险救灾所需物资、材料的调用。 (6)善后处理组,由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应急局负责或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主要职责:负责受灾区域的生产和群众生活恢复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 2.6 城镇燃气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抢险应急预案,结合本企业(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科学地、切合实际的抢险应急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仪器机具,交通通信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对燃气用户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事故发生后负责组织开展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先期应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抢险救援。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日常预防和预警机构 县住建局及相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城镇燃气应急指挥系统的监测预警功能。天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和完善燃气监测预警机制。发生燃气事故,接到当地部门发布的预警时,有关单位和人员按规定将监测信息逐级报送至县城镇燃气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监测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经研判可能产生的危害及程度,可能影响的用户及范围、建议措施等。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县政府应定期研究城市燃气安全抢险应急工作,指导本县抢险应急组织及抢险应急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3.2.2 城镇燃气企业,定期检查本单位抢险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及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1)坚持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城镇燃气系统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后,燃气单位立即按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 除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10、 119、 120)求助外,还应立即向县政府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 (2)燃气单位在接到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报警后,要及时报县政府值班室和通知县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急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在县应急指挥部发出指令前, 燃气单位按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应急处置。 (3)Ⅲ级(含) 以上的燃气管道、储配站泄漏事故发生后,在积极抢险救灾的同时, 有关单位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除指挥部成员单位外,需拍照、摄影记录的必须经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县住建局批准。 4.2 分级响应 4.2.1 Ⅰ、Ⅱ级响应 (1)县政府根据事故和所造成的灾害程度,确定应急工作规模, 由分管副县长批准启动Ⅰ、Ⅱ级响应,县城镇燃气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县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其他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始运作。 (2)县城镇燃气一般以上事故应急指挥部向县政府报告事故有关情况,经批准后,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县住建局履行县城镇燃气一般以上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抢险队伍赶赴事故发生地进行紧急救援; 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救援具体实施方案;将事故现场信息及时上报给县城镇燃气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指挥部。 4.2.2 Ⅲ、Ⅳ级响应 (1)县城镇燃气一般以上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和所造成的灾害程度,由县住建局局长批准启动本预案响应,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事故发生后,指挥部应立即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了解核实事故所造成的灾害程度,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开展先期处置、救援,并报告县人民政府。 4.3 信息报告 4.3.1 信息报告要求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想。 (3)直报: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要直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县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 4.3.2 信息报告程序 4.3.2.1 首报 (1)燃气企业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后,确定为Ⅲ级(含)以上事故后,立即电话将情况向县公安局报警,同时报县委、县政府值班室和县住建局、县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燃气企业负责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态进行分析判断, 详细信息报告最迟不得超过 1 小时。 (2)县委、县政府值班室迅速向县委、县政府领导报告。县住建局、县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发生事故单位及事故发坐时间、地点; ②事故单位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④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⑤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⑥需要有关部门 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⑦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4.3.2.2 续报 燃气企业根据事件过程,将事件发生、发展、处置结果等相关情况分阶段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分阶段事件报告后核实并视情况上报县政府值班室。 4.3.2.3 总报 (1)燃气企业在事件处置完毕后 24 小时内,将事件处置结果及事件情况分析正式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住建局。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 12 小时内报县政府备案。 4.4 响应行动 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领导现场救援专业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应急预案进行抢险,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情况报县政府,由县政府上报临沂市政府。事故抢险必须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的有关规定。同时公安部门应对肇事者或事故直接责任人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4.4.1 当发生Ⅲ级(含)以上泄漏事故时,按下列处理程序进行处置泄漏及修复工作:管道燃气部分: (1)灭火防爆组负责切断所有通往泄漏点最近的控制阀门。 (2)警戒疏散组根据燃气泄漏程度,确定警戒区,树立警示牌和围起警示带, 同时在下风侧方向加强戒备,采取警戒措施,在警戒区内严禁明火,并实行交通管制,在管制区内严禁无关人员入内,对人员组织疏散。 (3)医疗救护组对中毒及受伤人员立即进行抢救或送医院救治。 (4)抢险现场经测定泄漏燃气在空气中浓度达到或超过20%LEL的区域划为污染区,进入污染区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①除抢险人员、公安人员、消防人员及救护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许可, 严禁进入。 ②进入污染区的抢险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明显的抢险人员标识袖标,不得穿带钉的鞋和化纤服装进入。 ③严禁使用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及仪器、仪表。 ④关闭移动电话、非防爆对讲机等通讯设备。 (5)灭火防爆组必须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驱散已经泄漏出来的聚积在低洼处或其他地下设施内的燃气,查清准确的燃气泄漏点。 (6)断气修复组在地下泄漏点开挖作业前,要查阅管道资料,确定好开挖点,专人监护,并且在周围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7)断气修复组在处理好泄漏问题后,对事故管段中燃气,用检测仪检测确认无爆炸危险后按有关规范进行修复工作,对于事故原因未查清、 隐患未消除的现场,应采取安全措施,并继续派专人监护。 (8)抢修工作完成以后,必须对抢修的管网进行复查检验,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储配站部分: 储配站罐区破裂漏气,事故单位启动烃泵倒罐,喷淋泵喷淋,熄灭周边火源,用水枪驱散气体,降低浓度,同时设立警戒线,并及时向消防部门和有关部门报警请求支援抢险。充装台、烃泵房、压缩机房等部位发生泄漏,事故单位立即切断上游阀门,用水枪驱散气体,降低浓度,同时设立警戒线,并及时向消防部门和有关部门报警请求支援抢险。各专业救援组接警后按本条1 至 8 点进行应急抢险处理。 4.4.2 当管道燃气部分发生Ⅲ级(含)以上燃烧和爆炸事故抢险队员到现场后要釆取有效措施切断气源或降低压力等方法控制火势,并应防止产生负压。 (1)灭火防爆组负责切断所有通往泄漏点管线上最近的阀门。 (2)警戒疏散组确定警戒区,树立警示牌和围起警示带,同时在下风侧方向加强戒备,在警戒区内严禁明火,并实行交通管制,在管制区内严禁无关人员入内,对人员组织疏散。 (3)医疗救护组对中毒及受伤人员立即进行抢救。 (4)在消防部门的统一指挥下进行灭火。 (5)火势扑灭后,灭火防爆组必须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驱散已经泄漏出来的聚积在低洼处或其他地下设施内的燃气,查清准确的燃气泄漏点。 (6)断气修复组在地下泄漏点开挖作业前,要查阅管道资料,确定好开挖点,专人监护,并且在周围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7)断气修复组在处理好泄漏问题后,吹扫事故管段中燃气,用检测仪检测确认无爆炸危险后按有关规范进行修复工作,对于事故原因未查清、 隐患未消除的现场,应采取安全措施,并继续派专人监护。 (8)抢修工作完成以后,必须对抢修的管网进行复查检验,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4.3 当储配站发生Ⅲ级(含) 以上燃烧和爆炸事故时事故单位关闭相关阀门,启动喷淋泵喷淋,用水枪、灭火器等器材灭火,驱散气体降低浓度,并及时向消防部门和有关部门报警请求支援抢险。 各救援专业组按要求进行应急抢险处理。 4.5 指挥协调 4.5.1 县住建局获悉发生城镇燃气系统重大事故后,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预案建议,经分管副县长批准后启动。 4.5.2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涉及的方面,通知有关成员参加应急处置的指挥,并将情况上报县政府。 4.5.3 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4.6 信息发布 4.6.1 燃气事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执行。在事件发生后尽快发出清晰准确的公告, 对传媒的询问尽快做出适合的响应,并发布准确的消息,向公众传达准确的应急防范措施,避免由于信息不准确而造成公众不必要的恐慌。 4.6.2 燃气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由指挥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按照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必要时,县政府新闻管理部门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4.7 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 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价 5.1.1 事故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及时向指挥部做出书面报告。 5.1.2 指挥部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故原因和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5.2 调查报告 5.2.1 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及处理意见及时向指挥部领导以及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汇报。城镇燃气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5.2.2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故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6 应急保障
有关部门(单位)必须按规定备足、储备抢险物资、机械设备、机具、车辆。凡抢险急需调用的物资、器材,经指挥部办公室领导批准后,按“先处置后结算”的要求进行抢险、救助,所发生费用在抢险完毕后由各有关单位按相关规定处理。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由事故责任单位、抢险受益单位和县财政部门承担相关费用。 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6.1 车辆、设备、机具保障 天燃气企业准备专用的抢险工程车1-2 部,24小时待命。配齐、 配足发电机、轴流风机、空气呼吸器、检测仪、抽水机、铜质防爆工具、灭火器、防爆电灯电筒、开关阀门井的工具, 开关阀门手柄、 扳手, 临时堵漏设备,管夹具两套,聚乙烯防腐带、反光警示牌、警示带、放散点火工具, 管线图、抢险通讯录等抢险机具。抢险车辆设备机具应经常检修, 附件配备完备,保证完好有效,机具平时必须存放在抢险工程车上。 6.2 消防车辆保障 县消防大队协调组织所需车辆、人员及设备,抢险救灾时出动或待命。 6.3 医疗卫生保障 县120急救中心协调组织所属的医务急救车辆、医务人员,并备齐针对抢救燃气中毒、烧伤病人的医疗器械和药品待命,医疗单位对抢险现场转送来的伤病员应无条件接诊。 6.4 交通秩序保障 县交警大队备足用于临时封锁交通的指示路牌、道路清障车以及用于抢险交通引导的警车。 6.5 经费保障 由财政出资为公安消防支队配备消防通讯防爆器材,同时,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县住建局、县公安消防支队的要求进一步添置抢险堵漏专业工具和设备。 7宣传教育、培训
7.1 宣传教育 由县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以安全燃气设施为核心内容,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对燃气的安全使用和防护措施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等技能水平。 7.2 培训 由县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相关预案培训计划,定期对燃气安全事故涉及的部门、企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相应情况的处置程序和方法,提高处置能力和工作效率。 7.3 演练 7.3.1 由县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由县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演练制度,定期和不定期组织燃气事故应急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7.3.2 县有关部门应组织本区域单位和群众开展应对燃气安全事故的演练。 7.3.3 各经营企业应根据国家和本县有关规定,每年至少组织1 次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并确保负责抢险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应急演练 8.1.1 部门演练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级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8.1.2 企业演练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战性、常态化演练。 8.1.3 总结评估 演练结束后,应急演练组织部门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应急演练实施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检验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形成演练评估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应急部门。 8.2 应急预案的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建局组织有关单位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应急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8.3 应急预案的备案 报县政府备案 8.4应急预案的实施 本应急救援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临沭县城镇燃气一般以上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对城镇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城镇燃气事故对人民群众生活、社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临沭县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 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县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明确各相关科室和单位的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同时明确各单位、各部门、燃气企业、咨询机构相应职责,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1.3.2 统筹安排,协调配合。 燃气企业及燃气自供单位为主体,统筹安排应急工作任务,各部门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同时,根据事故的地点、影响范围、危害程度,按照专业管理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和响应程序分级进行处置。 1.3.3 以人为本,专业处置原则。 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应坚持以“人民生命财产高于一切”为前提,以尽可能控制事件影响范围, 最短时间有效处置事件为目标。在应急响应过程中,燃气企业应做到及时发现、准确判断、迅速报告,同时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先期处置工作,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当需要启动高一级的应急响应时,应服从上一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1.3.4 限时处置原则 发生燃气较大以上事件报告后,指挥部办公室领导成员必须在40分钟内赶到现场指挥抢险,各专业抢险组人员和抢险车辆必须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一般以上事故的应急救援。各乡镇(街道)及企业自建燃气站应制定相应预案,并接受县政府城镇燃气一般以上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1.5 分类分级 为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故,依据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重大(Ⅰ级)、较大(Ⅱ 级)、一般(Ⅲ级)、三个级别。 1.5.1 重大(Ⅰ级)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2 较大(Ⅱ级) 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3 一般(Ⅲ级)生产安全事故 未造成人员死亡,或1人以上3人以上,或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任务
2.1 领导机构与职责 2.1.1 设立临沭县城镇燃气一般以上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实行应急总指挥负责制。 总指挥由县住建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县住建局、县供电公司、县融媒体中心、县交警大队、县气象局、县工信局、县交通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县环保局、临沭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以及事故发生地镇街党委、政府负责同志组成。 当发生城镇燃气一般以上事故时,指挥部成员必须按照指挥部指令迅速到达指定岗位,指挥部成员未在本县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由所在部门按职务排序递补。 2.1.2 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决定全县城镇燃气一般以上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本预案。 (2)指挥和协调全县燃气较大以上事故的处置。 (3)拟定全县燃气一般以上事故应急预案,总结部署全县年度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对相关燃气一般以上事故应急处置做出决策,下达指令,视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 (5)视情况派出指导组对事故发生地区的应急救援工作直接指导或支援。 (6)组织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7)负责城镇燃气重大事故应急信息的接报、 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 (8) 根据应急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处置行动, 适时宣布应急结束。 (9)负责重大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 (10)指导重大燃气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2.2 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2.2.1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局长担任, 成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人组成。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与县应急机构及有关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机构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负责与县政府、临沂市住建局等上级部门联络;负责安排指挥部办公地点并通知指挥部成员参加指挥部会议;根据指挥部的指示,及时传达和执行县政府等上级有关部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各工作组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负责救援车辆的调配和通讯联络工作,组织县政府对事故发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负责收集情况,了解事故现场人员伤亡、 经济损失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态的发展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审查城镇燃气重大事故的新闻发布稿件,编发事故应急情况简报;负责应急响应期间专家工作小组的联络,指导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事故发生地的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组织全县范围燃气应急知识宣传;按照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城市燃气事故损失的汇总上报工作。 2.3 成员单位与职责 (1)县应急局:协调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城镇燃气较大以上事故调查处置。 (2)县住建局:及时了解城镇燃气重大突发事故情况,判定事故等级, 启动城市燃气重大事件应急工作预案,报送指挥小组批准后执行;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 组织城市燃气专家赴事故发生地开展应急工作,负责组织对燃气设施的抢修;协调事故后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工作;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事故进行调查。 (3)县公安局:负责燃气事故的接警、出警,职权范围内调度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开展先期处置;负责组织公安民警、 消防官兵参与抢险救援, 维护事故区域的秩序,协助处置群体性事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4)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接收捐赠;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做好灾民的临时生活安排。 (5)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事故伤病人员。 (6)县交通局:负责组织车辆运送城镇燃气抢险应急物资,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7)县环保局:负责做好事故区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公布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 (8)县工信局:负责协助调运抢险救援所需物资的紧急调运。 (9)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对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对事故中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等产品的检测鉴定工作,负责对事故中不合格产品厂家和经销商的查究工作。 (10)县交警大队:负责城镇燃气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和疏导,确保抢险救援车辆顺利通行。 (11) 县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消防官兵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12)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的事故宣传工作,根据县应急指挥部提供的灾情,及时向公众发布事故信息。 (13)县电力公司:负责事故区供电设施的抢修,保证事故区正常供电和抢险照明的需要。 (14) 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受影响区域人员通知、疏散转移、安抚劝导、 救助安置等工作,做好房屋修缮、受损财产调查登记等燃气突发事件善后工作;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工作;协助燃气经营企业恢复燃气工作。 2.4 专家组与职责 指挥部设立专家组,参与、指导城镇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对城镇燃气事故成因、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估,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1)参加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2)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 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3)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4)受指挥部的指派,对燃气企业的燃气设施发生的重大事故实施技术支持。 2.5 现场救援专业组的建立及职责 县城镇燃气一般以上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下列六个现场救援专业组: (1)灭火防爆组,由县消防大队负责,成员由县电力公司、县供水公司、2家天燃气经营企业组成。 主要职责是采取切断发生燃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管道两端或储罐的控制阀门等有效方式,及时、迅速控制和扑灭发生在燃气管道、储罐及相关建筑物上的火灾,通知供电部门切断安全警戒范围内供电,减少火灾的范围和损失,避免爆炸事故的发生。 (2)警戒疏散组,由县公安局负责,成员由县交警大队、县住建局、县民政局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指挥事故区域及周围的交通秩序,设置安全警戒范围,控制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如果事故危及周围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时通知人员疏散。 (3)医疗救护组,由县卫健局负责,成员由县120急救中心、 县交警大队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紧急处理救治受伤、中毒的工作人员和群众,必要时将伤员送往医院做进一步治疗。 (4)断气修复组,由县住建局负责,成员由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县天然气公司、2家天燃气经营企业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在完全扑灭火灾、控制事故的情况下,按照有关的技术操作规程、规范,及时抢修更换受损的管道、设施,并经检验确认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通知用户。 (5)物资供应组,由县经信局负责,成员由县住建局、县应急局、 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局、2 家天燃气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抢险救灾所需物资、材料的调用。 (6)善后处理组,由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应急局负责或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主要职责:负责受灾区域的生产和群众生活恢复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 2.6 城镇燃气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抢险应急预案,结合本企业(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科学地、切合实际的抢险应急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仪器机具,交通通信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对燃气用户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事故发生后负责组织开展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先期应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抢险救援。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日常预防和预警机构 县住建局及相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城镇燃气应急指挥系统的监测预警功能。天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和完善燃气监测预警机制。发生燃气事故,接到当地部门发布的预警时,有关单位和人员按规定将监测信息逐级报送至县城镇燃气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监测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经研判可能产生的危害及程度,可能影响的用户及范围、建议措施等。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县政府应定期研究城市燃气安全抢险应急工作,指导本县抢险应急组织及抢险应急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3.2.2 城镇燃气企业,定期检查本单位抢险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及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1)坚持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城镇燃气系统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后,燃气单位立即按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 除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10、 119、 120)求助外,还应立即向县政府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 (2)燃气单位在接到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报警后,要及时报县政府值班室和通知县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急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在县应急指挥部发出指令前, 燃气单位按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应急处置。 (3)Ⅲ级(含) 以上的燃气管道、储配站泄漏事故发生后,在积极抢险救灾的同时, 有关单位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除指挥部成员单位外,需拍照、摄影记录的必须经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县住建局批准。 4.2 分级响应 4.2.1 Ⅰ、Ⅱ级响应 (1)县政府根据事故和所造成的灾害程度,确定应急工作规模, 由分管副县长批准启动Ⅰ、Ⅱ级响应,县城镇燃气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县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其他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始运作。 (2)县城镇燃气一般以上事故应急指挥部向县政府报告事故有关情况,经批准后,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县住建局履行县城镇燃气一般以上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抢险队伍赶赴事故发生地进行紧急救援; 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救援具体实施方案;将事故现场信息及时上报给县城镇燃气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指挥部。 4.2.2 Ⅲ、Ⅳ级响应 (1)县城镇燃气一般以上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和所造成的灾害程度,由县住建局局长批准启动本预案响应,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事故发生后,指挥部应立即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了解核实事故所造成的灾害程度,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开展先期处置、救援,并报告县人民政府。 4.3 信息报告 4.3.1 信息报告要求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想。 (3)直报: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要直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县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 4.3.2 信息报告程序 4.3.2.1 首报 (1)燃气企业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后,确定为Ⅲ级(含)以上事故后,立即电话将情况向县公安局报警,同时报县委、县政府值班室和县住建局、县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燃气企业负责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态进行分析判断, 详细信息报告最迟不得超过 1 小时。 (2)县委、县政府值班室迅速向县委、县政府领导报告。县住建局、县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发生事故单位及事故发坐时间、地点; ②事故单位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④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⑤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⑥需要有关部门 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⑦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4.3.2.2 续报 燃气企业根据事件过程,将事件发生、发展、处置结果等相关情况分阶段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分阶段事件报告后核实并视情况上报县政府值班室。 4.3.2.3 总报 (1)燃气企业在事件处置完毕后 24 小时内,将事件处置结果及事件情况分析正式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住建局。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 12 小时内报县政府备案。 4.4 响应行动 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领导现场救援专业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应急预案进行抢险,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情况报县政府,由县政府上报临沂市政府。事故抢险必须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的有关规定。同时公安部门应对肇事者或事故直接责任人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4.4.1 当发生Ⅲ级(含)以上泄漏事故时,按下列处理程序进行处置泄漏及修复工作:管道燃气部分: (1)灭火防爆组负责切断所有通往泄漏点最近的控制阀门。 (2)警戒疏散组根据燃气泄漏程度,确定警戒区,树立警示牌和围起警示带, 同时在下风侧方向加强戒备,采取警戒措施,在警戒区内严禁明火,并实行交通管制,在管制区内严禁无关人员入内,对人员组织疏散。 (3)医疗救护组对中毒及受伤人员立即进行抢救或送医院救治。 (4)抢险现场经测定泄漏燃气在空气中浓度达到或超过20%LEL的区域划为污染区,进入污染区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①除抢险人员、公安人员、消防人员及救护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许可, 严禁进入。 ②进入污染区的抢险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明显的抢险人员标识袖标,不得穿带钉的鞋和化纤服装进入。 ③严禁使用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及仪器、仪表。 ④关闭移动电话、非防爆对讲机等通讯设备。 (5)灭火防爆组必须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驱散已经泄漏出来的聚积在低洼处或其他地下设施内的燃气,查清准确的燃气泄漏点。 (6)断气修复组在地下泄漏点开挖作业前,要查阅管道资料,确定好开挖点,专人监护,并且在周围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7)断气修复组在处理好泄漏问题后,对事故管段中燃气,用检测仪检测确认无爆炸危险后按有关规范进行修复工作,对于事故原因未查清、 隐患未消除的现场,应采取安全措施,并继续派专人监护。 (8)抢修工作完成以后,必须对抢修的管网进行复查检验,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储配站部分: 储配站罐区破裂漏气,事故单位启动烃泵倒罐,喷淋泵喷淋,熄灭周边火源,用水枪驱散气体,降低浓度,同时设立警戒线,并及时向消防部门和有关部门报警请求支援抢险。充装台、烃泵房、压缩机房等部位发生泄漏,事故单位立即切断上游阀门,用水枪驱散气体,降低浓度,同时设立警戒线,并及时向消防部门和有关部门报警请求支援抢险。各专业救援组接警后按本条1 至 8 点进行应急抢险处理。 4.4.2 当管道燃气部分发生Ⅲ级(含)以上燃烧和爆炸事故抢险队员到现场后要釆取有效措施切断气源或降低压力等方法控制火势,并应防止产生负压。 (1)灭火防爆组负责切断所有通往泄漏点管线上最近的阀门。 (2)警戒疏散组确定警戒区,树立警示牌和围起警示带,同时在下风侧方向加强戒备,在警戒区内严禁明火,并实行交通管制,在管制区内严禁无关人员入内,对人员组织疏散。 (3)医疗救护组对中毒及受伤人员立即进行抢救。 (4)在消防部门的统一指挥下进行灭火。 (5)火势扑灭后,灭火防爆组必须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驱散已经泄漏出来的聚积在低洼处或其他地下设施内的燃气,查清准确的燃气泄漏点。 (6)断气修复组在地下泄漏点开挖作业前,要查阅管道资料,确定好开挖点,专人监护,并且在周围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7)断气修复组在处理好泄漏问题后,吹扫事故管段中燃气,用检测仪检测确认无爆炸危险后按有关规范进行修复工作,对于事故原因未查清、 隐患未消除的现场,应采取安全措施,并继续派专人监护。 (8)抢修工作完成以后,必须对抢修的管网进行复查检验,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4.3 当储配站发生发生Ⅲ级(含) 以上燃烧和爆炸事故时事故单位关闭相关阀门,启动喷淋泵喷淋,用水枪、灭火器等器材灭火,驱散气体降低浓度,并及时向消防部门和有关部门报警请求支援抢险。 各救援专业组按要求进行应急抢险处理。 4.5 指挥协调 4.5.1 县住建局获悉发生城镇燃气系统重大事故后,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预案建议,经分管副县长批准后启动。 4.5.2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涉及的方面,通知有关成员参加应急处置的指挥,并将情况上报县政府。 4.5.3 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4.6 信息发布 4.6.1 燃气事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执行。在事件发生后尽快发出清晰准确的公告, 对传媒的询问尽快做出适合的响应,并发布准确的消息,向公众传达准确的应急防范措施,避免由于信息不准确而造成公众不必要的恐慌。 4.6.2 燃气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由指挥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按照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必要时,县政府新闻管理部门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4.7 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 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价 5.1.1 事故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及时向指挥部做出书面报告。 5.1.2 指挥部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故原因和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5.2 调查报告 5.2.1 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及处理意见及时向指挥部领导以及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汇报。城镇燃气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5.2.2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故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6 应急保障
有关部门(单位)必须按规定备足、储备抢险物资、机械设备、机具、车辆。凡抢险急需调用的物资、器材,经指挥部办公室领导批准后,按“先处置后结算”的要求进行抢险、救助,所发生费用在抢险完毕后由各有关单位按相关规定处理。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由事故责任单位、抢险受益单位和县财政部门承担相关费用。 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6.1 车辆、设备、机具保障 天燃气企业准备专用的抢险工程车1-2 部,24小时待命。配齐、 配足发电机、轴流风机、空气呼吸器、检测仪、抽水机、铜质防爆工具、灭火器、防爆电灯电筒、开关阀门井的工具, 开关阀门手柄、 扳手, 临时堵漏设备,管夹具两套,聚乙烯防腐带、反光警示牌、警示带、放散点火工具, 管线图、抢险通讯录等抢险机具。抢险车辆设备机具应经常检修, 附件配备完备,保证完好有效,机具平时必须存放在抢险工程车上。 6.2 消防车辆保障 县消防大队协调组织所需车辆、人员及设备,抢险救灾时出动或待命。 6.3 医疗卫生保障 县120急救中心协调组织所属的医务急救车辆、医务人员,并备齐针对抢救燃气中毒、烧伤病人的医疗器械和药品待命,医疗单位对抢险现场转送来的伤病员应无条件接诊。 6.4 交通秩序保障 县交警大队备足用于临时封锁交通的指示路牌、道路清障车以及用于抢险交通引导的警车。 6.5 经费保障 由财政出资为公安消防支队配备消防通讯防爆器材,同时,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县住建局、县公安消防支队的要求进一步添置抢险堵漏专业工具和设备。 7 宣传教育、培训
7.1 宣传教育 由县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以安全燃气设施为核心内容,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对燃气的安全使用和防护措施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等技能水平。 7.2 培训 由县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相关预案培训计划,定期对燃气安全事故涉及的部门、企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相应情况的处置程序和方法,提高处置能力和工作效率。 7.3 演练 7.3.1 由县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由县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演练制度,定期和不定期组织燃气事故应急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7.3.2 县有关部门应组织本区域单位和群众开展应对燃气安全事故的演练。 7.3.3 各经营企业应根据国家和本县有关规定,每年至少组织1 次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并确保负责抢险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应急演练 8.1.1 部门演练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级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8.1.2 企业演练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战性、常态化演练。 8.1.3 总结评估 演练结束后,应急演练组织部门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应急演练实施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检验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形成演练评估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应急部门。 8.2 应急预案的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建局组织有关单位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应急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8.3 应急预案的备案 报县政府备案 8.4应急预案的实施 本应急救援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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