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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linmuylbzj/2022-0000144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2-09-06
 成文日期  2022-09-06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沭​医保发〔2022〕14号
 标题  临沭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临沭县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统一编号 
索引号: linmuylbzj/2022-0000144
发布机构: 临沭县医疗保障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2-09-06
成文日期: 2022-09-06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临沭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临沭县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沭医保发〔2022〕14号


局各科室、县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科室、各镇街医保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县医疗保障局研究制定了《临沭县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临沭县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报表分析制度》《临沭县医疗保险基金内部牵制制度》《临沭县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岗位责任制度》《临沭县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等五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沭县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6日


临沭县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以下简称“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省、市有关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临沭县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管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等各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经办机构管理的其他医疗保障资金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临沭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县基金管理和基金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县内基金管理和基金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医保基金管理遵循依法管理、规范运作、权责分明、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基金运行控制

第五条经办机构根据基金管理需要,须设置基金财务管理科室(以下简称基金管理股),配备与基金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其中:应配备基金管理股负责人、主管会计和出纳三个岗位,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岗位不得由一人兼任。财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保险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基金管理股建立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内部牵制、财务收支分级审批、基金财务运行分析、基金财务报告、基金账户对账等制度或规定,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实行重点岗位定期轮换制度,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在同一工作岗位年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六条基金管理股和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对违反国家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经办机构负责人保证基金管理股和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

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按照险种及不同制度分别建账、分账核算、分别计息、专款专用。基金之间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

第八条加强医疗保险基金账户管理。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开立医保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依据市、县财政部门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选择基金开户银行。要根据资信状况、利率、网点分布、服务质量等相关因素,综合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服务水平,通过集体决策方式或竞争性方式,确定基金账户开户银行。经办机构与基金开户银行签订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严格按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办理相关业务。经办机构严格执行基金收支、核算有关规定。收入户原则上月末无余额。

第九条基金管理股采用安全、高效的基金收缴方式。按照严格规范的基金征缴工作流程,征缴业务科室与基金管理股协调配合,及时确认基金征缴收入。财会人员认真审核、复核相关票据和单据,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及时与财政、税务部门对账,账账相符、账款相符,确保基金安全、完整。逐步推行基金征缴财务业务一体化,提高基金网上征缴水平。

第十条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一律不得代参保单位和个人办理基金缴费等有关工作。财会人员将基金收缴情况及时反馈征缴业务部门。

第十一条基金支岀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自行调整或改变支出项目和标准。

第十二条基金支出根据业务系统生成的结算数据,需经医保费用结算股或基层服务股经办人员签字、负责人审核签字、基金管理股负责人签字,医保中心负责人签字,医保行政部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后,由基金管理股支付各项医疗保险基金。

经办机构采用安全、高效的基金支付方式。积极协调金融服务机构,采取银行存折、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等形式,确保各项医疗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各级经办机构在支付和报销各项医疗保险待遇时,不得现金支付。逐步提高基金支付财务业务一体化水平,待遇支付数据的生成、导出文件、加密加签名,在医保信息系统内部完成后直接推送发放银行,减少或避免人工后台操作。

第十三条经办机构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有关规定。在现有规定下,积极探索建立基金保值、增值机制。全面了解财政专户基金结余存储情况,在确保医疗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基础上,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制定财政专户资金购买国债和转存定期存款计划。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股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及时提供会计信息,真实反映基金收入、支出、结余情况。定期对账包括:定期与征缴、发放等业务科室对账,与参保单位对账,与税务部门对账,与银行对账,与代发机构(或受托代办机构)对账,与财政部门对账。经办机构指定专人定期对账,做到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基金管理股与业务科室对账做到:基金管理股基金收入、支出数据与征缴、结算、个人账户等业务科室数据一致。基金管理股与税务部门对账做到:税务部门提供的征收数据与征缴业务科室的数据一致,财政专户进账数据与税务部门提供的国库入账数据一致。如不一致,及时查明原因。基金管理股与开户银行对账做到:基金管理股会计核算数据与开户银行对账单数据一致。如不一致,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基金管理股与代发机构(或受托代办机构)对账做到:基金管理股基金支出数据与实发数据一致。如不一致,及时查明原因。未发放成功的资金应及时退回支出户,及时登记入账。基金管理股与财政部门对账做到:按月核对基金结余存储情况,按月核对基金利息收入情况,按月核对各项基金收支情况,做到定期存款、有价证券账款、账实、账账相符。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股根据实际发生的基金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股利用全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平台系统生成电子会计凭证进行会计核算,保证电子会计凭证的生成、传输、存储安全可靠,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第十七条经办机构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基金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电算化数据和其他会计资料妥善保管,及时整理装订会计档案。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基金管理股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基金管理股编制清册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章预决算管理控制

第十八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建立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工作在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由基金管理股具体组织,基金征缴、待遇结算、信息统计、基金稽核等相关业务科室参加,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经办机构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定期分析基金收支情况,增强基金收支运行的科学性和约束力。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股认真执行基金月报、季报、半年报、年度预、决算报表制度,加强报表数据的分析和应用,确保财务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汇总上报的会计报表,做到及时准确、报表齐全、格式规范、数据真实、平衡关系和勾稽关系准确无误,报表分析内容详实,措施和建议合理。

第二十条年度终了,基金管理股按照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基金财务报告做到数字真实、核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章财务管理控制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股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机制,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原则,合理设置财会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股对基金收支和保管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财会人员相互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基金业务的全过程。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轮岗或调离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股对基金收支和管理工作实行分级授权批准,明确涉及基金管理工作相关科室和人员的职责、权限、程序、责任和控制措施。相关科室和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严禁未经授权的科室和人员办理基金财会业务或直接接触基金。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股严格印章、票据、密钥管理,加强票据和印鉴(密钥)管理。明确票据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基金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密钥)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密钥)。

第二十五条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以下简称基金票据)管理。基金票据的领取、发放和保管由基金管理股指定专人负责。基金票据使用要按照基金征缴业务通过医保业务系统直接打印,无特殊情况不得手工开具。基金票据使用后,票据存根、记账联要妥善保管,按照票据使用日期装订成册,视同会计凭证一并保管。基金票据作废时,票据各联次必须完整,并由票据领取人交回核销。

全面推行财政电子票据,运用信息化手段,逐步替代纸质票据,通过财政电子票据系统实现基金票据全过程电子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立财务系统与业务系统对接机制,加快推进业务财务一体化,实现业务财务实时对接和自动对账。编制会计凭证的相关数据资料直接从业务系统生成,尽量减少手工编制会计凭证。

第二十七条经办机构建立信息系统管理制度。运用先进的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系统,根据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设置操作人员、系统管理人员职责和权限。加强基金管理平台的建设,积极探索实行先进的信息化管理手段,减少和消除人为操作因素,确保会计控制的有效实施。加强对财务会计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数据输入与输出、账务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监督与控制。

第二十八条经办机构充分发挥医疗保险稽核审计的职能作用,强化对医疗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待遇领取和基金管理、运营全过程的内部稽核审计,重点加强对基金管理的检查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管理有序。

第二十九条建立基金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违反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一经发现立即纠正,并及时向本级医保行政部门和上级经办机构报告。对纠正不力或知情不报的,追究经办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在基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临沭县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报表分析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险基金财务运行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省、市有关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分析等方面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县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工作,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县区内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工作。

第三条加强医疗保险基金报表编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医保经办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医保基金运行分析工作,做好基金报表的布置、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四条医保基金报表实行自下而上、逐级汇总上报。县医保经办机构加强对镇街医保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认真执行基金月报、季报、年报年度预决算报表制度。严格按照医保基金报表的报送要求,按时在医保基金报表平台进行编报、审核上报。

第六条提高基金报表数据质量。镇街医保经办机构上报的各类会计报表,要做到上报及时、报表齐全、格式规范、数据真实、勾稽关系准确无误,报表分析内容详实,措施和建议合理。

第七条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或者强令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加强与有关业务科室的沟通协调,严格按照规定的节点办理医保基金结算业务,加强与财政、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表对账,如实完整地编制基金报表。

第九条定期报送医保基金财务运行分析报告。县级医保经办机构汇总全县医保基金财务报表,并形成全县医保基金财务分析报告。

第十条要按照年度医保基金预算,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掌握基金运行和预算的进度与效果,认真分析基金运行和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县经办机构要结合经济社会形势、人口变化、政策调整等因素,科学分析资产、负债、结余等基金状况和结果,对可能影响本期和下期基金运行的重大事项进行预测和分析。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开展必要的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活动,组织有关科室开展专题分析,以防范医保基金中长期风险,保障基金健康平稳运行。

第十二条推进信息技术在基金财务运行分析工作中的运用。逐步推动和完善通过财务业务一体化功能自动生成基金财务报表,探索建立医保系统和基金运行分析、基金预算管理等方面的融合,不断提高基金财务报表分析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临沭县医疗保险基金内部牵制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运行,加强基金财务人员之间的相互制约,防止可能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合理组织基金财务工作,更好地发挥内部牵制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医保基金款项、账分管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基金收缴、基金支出等明细账的登记,不得保管会计档案。

第三条基金付款事项必须经过业务、财务、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人、行政部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审核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条财务印鉴应由两人分别保管,不得由任何一人统管。基金支出时必须经过两人或两人以上签章审核,方为有效。

第五条基金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编制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基金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基金会计或出纳人员交接,由基金财务管理科室负责人监交;基金财务管理科室负责人交接,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由医保行政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六条基金财务档案应及时整理立卷,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基金财务档案移交档案管理科室。按规定暂时留在基金财务管理科室的财务档案,由会计人员专门保管,并存放在专用档案柜内,不得到处散放。其他人员不得随意翻阅,如需查看,必须经基金财务管理科室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临沭县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
岗位责任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医保基金财务管理,明确各自岗位职责,保障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省、市医保基金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岗位责任制度。

一、基金管理股负责人工作职责

1.主持基金管理股全面工作,负责医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2.制定、实施全县医保基金财务的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3.组织实施全县医保基金年度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工作。

4.组织实施全县医保基金财务运行分析工作。

5.指导全县医保基金财务工作。

6.接受医保基金主管部门的监督,配合做好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医保基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基金会计人员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医保基金财务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2.具体编制医保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做好资金的运用和管理。

3.负责县本级医保基金的支出审核、账务处理、月报、季报、年报工作,做好全县医保基金上缴和下拨工作。

4.做好医保基金会计凭证的打印、装订和整理工作,做好医保基金各类会计账簿、报表等资料的打印、装订和整理工作。

5.负责全县医保基金财务报表审核汇总并对外报送工作,做好医保基金运行分析工作。

6.做好医保基金财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基金出纳人员工作职责

1.负责医保基金的收支,及时做好医保基金收缴确认工作。

2.按照医保基金内控管理的要求,办理医保基金各项费用的拨付工作。

3.做好医保基金收入和支出银行存款的核对工作,落实未达账项原因,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4.整理粘贴原始凭证、录入记账凭证。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基金票据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1.负责医保基金票据管理工作。

2.负责年度医保基金票据使用计划的编制、审核和上报工作。

3.负责医保基金票据领取、发放、使用、缴销和保管工作。

4.定期对医保基金票据的使用和结存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对。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临沭县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基金财务档案,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档案的内容。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档案是指与医疗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和其他会计账簿。

3.会计报表类: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和其它财务报告。

4.年度基金预算和决算类:医保基金年度预算、预算调整和年度决算。

5.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科目余额表、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第三条医保基金会计凭证的装订。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凭证要根据不同险种,按月分类按顺序编号进行整理,要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按期整齐装订成册,加具封面,注明应填列的内容,一般包括:会计核算单位名称,记账凭证所反映的时间,记账凭证所属册数和起止号码、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装订人。凭证经整理和装订后作为正式的会计档案,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

第四条每年形成的医保基金财务档案,应按照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室专人保管。

第五条要科学保管好医保基金财务档案,做到存放条理化,排列系统化,保管科学化,管理制度化。

第六条加强医保基金财务档案管理,做好基金财务档案的安全保护工作,防止档案损毁现象的发生。

第七条医保基金财务档案有损毁现象发生时,应及时采取抢、补救措施进行修复和补充,保证档案的完整性。

第八条医保基金财务档案不得借出,只有基金财务科室有关人员才有权查阅会计档案。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或者复制,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医保基金财务档案如果已达到规定保管年限需销毁时,应按照规定编报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会计档案销毁应有三人同时在场监销,履行签字手续,做好销毁记录,以便日后查阅。

第十条医保基金财务档案保管期满后如存在尚未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或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事项完结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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