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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委托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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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住建发〔2016〕6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有关企业: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为便于工作开展,经研究,决定将部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执法权限委托临沭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行使,现将行政执法委托书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行政执法委托书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2月29日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崔强 受委托组织名称:临沭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 负责人:李守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委托如下: 一、委托范围:临沭县 二、委托内容: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建筑领域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检查权、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权。 三、委托权限: 1、监督检查临沭县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对临沭县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2、监督检查临沭县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特种机械和特种从业人员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3、对临沭县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行为(无施工许可证行为除外)进行立案调查、提出初步处罚意见,报经委托机关批准后执行; 4、承担委托机关临时下达的执法任务。 四、相关要求: 受委托组织须按照本委托书规定的委托范围及权限,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有关程序规定,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对于委托范围及权限之外的有关行政案件,应及时移交有关单位并报告委托行政机关,超过委托范围及权限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导致的法律责任,由受委托组织承担。本委托书如有异议,由委托机关法制科负责解释。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委托单位,一份委托单位自存,一份报委托单位的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2016年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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