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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linshuxianzjjhcxjsj/2022-0000259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18-09-28
 成文日期  2018-09-28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沭住建发〔2018〕29号
 标题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临沭县住建行业中介机构服务规范标准和监管措施》的通知
 统一编号 
索引号: linshuxianzjjhcxjsj/2022-0000259
发布机构: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18-09-28
成文日期: 2018-09-28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临沭县住建行业中介机构服务规范标准和监管措施》的通知


沭住建发〔2018〕29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勘察、设计、检测、咨询、招标代理、档案代整机构:

为加强住建行业中介机构监管,规范行业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现将《临沭县住建行业中介机构服务规范标准和监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9月28日


临沭县住建行业中介机构服务规范标准和监管措施


为深化“一次办好” 改革,进一步加强住建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全面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打造优良的营商环境,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住建行业中介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管。现结合我县住建行业实际,分类制定中介机构服务规范标准和监管措施如下: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服务规范标准和监管措施

1、本文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本文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3、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6、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1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1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2、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13、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14、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15、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1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17、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1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

1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2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

21、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1)项目批准文件;

(2)城市规划;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22、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3、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2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2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27、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县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28、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29、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30、监督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服务规范标准和监管措施

1、凡在我县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将基本信息录入市建设安质处信息管理平台并接受市、县主管部门监管。

2、凡在我县行政区划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活动的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并通过计量认证。见证取样类及专项类检测机构应具备住建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从事建筑变形测量、基坑监测的单位应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岩土工程及工程测量勘察专业资质,并按照勘察资质范围承揽业务。上述机构同时应通过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注册验证,具备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并上传的能力。

3、公示检测单位的检测范围和能力。各检测机构应按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检测项目要求,向社会公示接受委托开展检测业务的范围和能力。对本单位不具备的项目和参数,可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分包给依法取得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将检测分包合作协议报市建设安质处登记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检测单位在签订检测合同、出具检测报告(成果)时,应按公布的检测业务范围和能力标注检测分包的项目和实施单位。检测报告应涵盖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所有项目和参数。

4、规范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委托制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责任主体)按照检测机构公示的检测范围和能力签订委托合同委托检测。实行检测业务总分包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分包的项目(参数)及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应接受总包单位管理并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应依法对委托合同内的全部工程检测质量负责。

5、加强各类建设工程检测合同管理。我县各类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开展检测业务前,应及时将检测业务委托合同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合同应注明工程有关责任主体(单位)、检测相关责任人员信息及联系方式。合同未按要求备案不得开展检测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6、完善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促进检测市场健康发展。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资质范围实施质量检测,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严禁以包代管,禁止分包单位将分包项目再分包。实施总分包模式管理的检测机构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并对所承接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负总责。对因分包单位责任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检测总包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实质性利害关系;检测机构应强化自身素质,提升工程质量检测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鼓励检测单位之间通过合作、联合经营等方式,扩大工程质量检测覆盖面,增强企业竞争实力,提高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水平。鼓励建设单位委托有实力的检测机构实施工程项目质量检测管理,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水平。

7、建设单位应按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工程质量检(监)测责任制的落实,及时向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检测责任制文件。建立完善的检(监)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向勘察设计等有关单位反馈工程检测、变形观测等信息,督促提出评价性意见。

8、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工程施工所需的规范标准、测量工具、检测仪器和设备;明确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人员及职责,建立健全检测试验管理制度,编制施工检测计划,组织管理和实施工程项目各项检测工作;严格执行建筑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确保送检试件的真实性。

9、我县各类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和人员应认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检测工作,并依法对质量检测工作承担相应责任。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结果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检测单位应建立不合格台账并及时将不合格信息向有关责任主体及监督单位报告。

10、检测单位应按照《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等要求,落实工程质量检测责任制,依法对工程检测质量负责。签订检测合同时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检测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明确工程项目负责人,检测项目负责人应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明确应该履行的职责、承担的责任。开展检测工作前,检测单位应向监理(建设)单位提交真实有效的《质量责任信息档案》,检测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按其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检测过程中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资质范围实施工程质量检测,依法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检测完成后,检测机构应向监理报告工程质量检测情况及质量检测责任制落实情况;工程竣工验收前,检测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检测单位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

11、实施工程检测试件送检检测时,检测单位应认真检查送检信息是否齐全有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收样检测;开展施工现场质量检测的,检测单位应向监理提交《临沂市施工现场质量检测报审表》,认真配合监理做好见证检测工作;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包含监理认可有效的《临沂市施工现场质量检测报审表》《临沂市施工现场见证检测记录表》,否则检测报告无效。

12、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程项目各类检(监)测活动的管理,查验检测单位的资质资格及检测试验条件,审批检测单位提交的《临沂市施工现场质量检测审批表》,认真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及施工现场见证检测制度,填写《取样送检试验见证记录》(省施工资料规程鲁JJ-033)、《临沂市施工现场见证检测记录表》,按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查验检测项目(参数)及数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核查确认检测报告。检测单位提交的现场检测报告不能提供有效的《临沂市施工现场质量检测报审表》及《临沂市施工现场见证检测记录表》的,不予认可并不得纳入工程技术资料。工程竣工时,监理机构应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客观真实的评价工程的各项检测工作,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评价表》。

13、各工程质量检测相关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检测责任制,凡不按规定落实执行的,一律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录入全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平台;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14、开展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全县各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体系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信用档案,实施信用奖惩制度,对各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并全县通报,对检测机构实行差别化动态管理。我县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设为A、B、C、D四类,分别对应“优”、“良”、“一般”、“差”四个档次,对评价为C类的机构将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对连续两次评价为C级的降为D级;评为D类的检测机构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按照有关要求限制开展业务。

15、加强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监督管理。按照市场和现场“两场联动”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依法依规做好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数据上传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强化对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检测管理;开展主体结构检测复试、结构工程质量鉴定的检测单位,应具有较高检测技术水平及公信力或连续3年省级信用评价为A级。适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对检测过程、检测结果等检测行为的监督。

16、加强工程施工及验收过程中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过程中,加强对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单位工程质量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令整改,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规范标准和监管措施

1、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考核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根据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普遍现象进行有针对性地考核检查,考评通过日常随机抽查、重点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2、考核结果在临沂市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化平台(http://123.131.131.158:3000/)、临沂建设工程标准造价暨招标投标信息网(www.lygczbzj.com)等媒体上进行公示。

对造价咨询单位的不良行为,给予扣减相应分值,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处理。

3、管理考核实行动态计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每年末公布考核结果,定期公布考核情况。

4、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造价咨询企业进行随机考核。

5、评为A级的造价咨询企业,主要采取定向抽查,每年抽查比例30%左右,每年抽查1次;评为B级的造价咨询企业,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50%左右,每年抽查2次;评为C级的造价咨询企业,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年抽查比例80%左右,每年抽查3次;评为D级的造价咨询企业,要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每年抽查比例100%,每年抽查4次。

6、考核等级为A级的企业,具有参加各项先进评选的资格。

7、考核等级为B级的企业,可正常开展业务活动,但不具备参加各项先进评选的资格。

8、考核等级为C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专项强化培训、考试。

9、考核等级为D级的企业,除按照C级企业考核规定执行外,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10、诚信行为等级为C、D级的,取消年度各项评先评优资格。

11、考核结果将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1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考核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1)资信状况,包括企业工程造价专职专业人员和注册造价师数量、中级以上职称人数、专业人员结构、注册资本、股份结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年限、办公场所面积、技术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从业人员培训、办公信息化建设、公共关系、技术能力情况等;

(2)成果质量,包括合同签订、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成果文件、档案管理、业绩上报等情况;

(3)经营业绩,包括造价咨询业绩、个人业绩、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人均产值、业务拓展等情况;

(4)信用记录,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

13、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令整改,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四、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规范标准和监管措施

1、建立、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

凡在我县进行工商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临沂市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市一体化平台”)和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系统”(http://123.234.82.28:88/)报送企业、人员、业绩等信息。

(1)企业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系电话等信息,并上传营业执照;

(2)人员信息包括: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或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信息、辅助人员信息,并上传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专职人员还需上传职称证、注册证;

(3)业绩信息包括:近3年代表性业绩、当年度所有业绩(需注明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

招标代理机构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报送虚假信息,可向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2、信用信息的推送与公开期限

(1)信用信息的推送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及从业人员相关信用信息通过“市一体化平台”、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系统”推送至“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平台向社会公开。

(2)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

①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②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5年;

③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5年,自不良信用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

④“黑名单”管理期限为1年。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4年。

②、③、④项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后,由原列入部门将该信息从公开或查询界面删除,记入其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3、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1)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在省或市“一体化平台”注册并通过验证,其从业人员分为专职人员和辅助人员两类,须具备下列条件:

专职人员须具备:

①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通过业务能力素质测评合格,并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评标活动等专业从业能力;

②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招标代理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③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资格或工程建设类职称。

辅助人员须具备上款1、2条。

(2)由行业协会制定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发布行业自律公约,并组织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业务能力素质测评,提升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3)招标代理工作实行项目信息登记制度。

招标代理机构在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应根据项目情况和特点组建项目组,填写《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信息登记及考核表》,并于招标公告备案前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项目组由1名项目负责人和若干名从业人员组成,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项目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资格或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对所代理业务负总责。项目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应能力,根据分工承担相应责任。在招标代理活动期间,项目组成员应相对固定,由于特殊原因,招标代理机构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需经招标人同意,替换同等资格的人员,并将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名单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开评标现场人员应为项目组成员,项目组负责人必须到场。

(4)对工程建设招标代理项目实行“一标一评”考核机制。在招标代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违法违规行为、工作责任心、公正度、专业水平等方面,并将考核情况按季度进行汇总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考核

依据《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行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临建发〔2018〕44号),结合双随机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以及从平台网站采集的信用信息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量化考核,确定诚信行为等级。诚信行为考核结果通过“市一体化平台”向社会公开。

5、有关要求

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五、建设工程档案代整企业服务规范标准和监管措施

1、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县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4、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5、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①建设项目工程档案:

②住建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③有关城市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6、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7、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8、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9、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10、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12、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②涂改、伪造档案的;

③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1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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