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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理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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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住建发〔2018〕21号 各代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 近日,在临沭县人民防空指挥中心1#、2#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分别存在违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给予相应处罚,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临沭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的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在其代理的临沭县人民防空指挥中心1#、2#楼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发布的招标公告中使用招标代理项目信息登记表以外的人员作为本项目的联系人,并引起相关投诉、举报,属于《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考核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四)款2规定的“所代理的项目因招标代理原因引起投诉、举报的”的行为,应扣10-15分; 2、代理人员业务不熟悉,相关备案材料修改5次方能完成,属于《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六)款3规定的“相关备案因业务不熟悉不符合要求,需要修改2次以上方能完成的”的行为,应扣3-5分; 3、在办理相关的备案、发布公告、投标报名以及在资格预审、开标等多次重要环节时,项目组组长未参加,只有招标代理项目信息登记表中的两名人员到场,属于《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六)款2“办理各项备案以及开标、评标等重要环节项目组组长不到场的”的行为,应扣3-5分; 4、开评标现场代理工作人员与“项目信息登记表”项目代理人员组成不一致,属于《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考核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三)款11的行为,应扣15-20分; 5、在确定中标人15日内,未按规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情况报告,属于《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考核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四)款9之规定,应扣10-15分; 6、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发售该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时各收取投标人人民币200元和300元,部分投标人事后反映未收到该项目的纸质版招标文件仅通过邮箱获取了电子版招标文件,该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仅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规定,属于《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考核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一)款11“在招标活动中有其他重大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直接判定为D级。 (二)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泰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两家公司,在临沭县人民防空指挥中心1#、2#楼建设工程投标过程中,两家建筑企业所递交的电子光盘严重刮划异常一致,无法正常导入电子评标系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扰乱了我县的建筑市场秩序。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考核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违规行为做出如下处理: 1、对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 2、对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的违规行为,暂停其一年内参加临沭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再次发现类似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严加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泰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两家建筑企业围标串标的行为做出如下处理: 1、对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泰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给予通报批评; 2、将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泰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两家建筑企业围标串标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再次发生类似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各招标代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要从以上事件中深刻吸取教训,认真遵守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行为准则及相关规定,确保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营造全县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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