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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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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住建发〔2019〕7号 各建设单位,施工、监理企业: 近期,在质量监督巡查中发现个别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未取得行业专项资质和监督备案证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以下简称“无资质搅拌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这些无资质搅拌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不仅扰乱了我县预拌混凝土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同时也给我县的建设工程带来极大的质量隐患。为防止无资质搅拌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进入我县建设工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临沂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县所有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建筑行业专项资质和监督备案证后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预拌混凝土。 二、县外已取得建筑行业专项资质和监督备案证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我县销售预拌混凝土的,必须到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企业登记和合同备案,纳入我县质量监督管理,并把相关原材和配合比送我县建筑工程检测站定期检测。 三、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采购前应严格核验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备案证书,严禁采购使用无资质搅拌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四、我县已取得建筑行业专项资质和监督备案证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诚信自律,严禁向无资质搅拌站出租、转借、挂靠本企业资质证书及备案证明,或委托无资质搅拌站代为生产混凝土。存在以上禁止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记入诚信考核并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五、加大监管力度。县质监站将对全县建设工程所使用预拌混凝土的供应、使用情况及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不定期、不通知随机抽查,重点对工程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六、对建设工程中使用无资质搅拌站所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的行为,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工程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对涉及到结构安全的混凝土构筑部位进行结构安全鉴定,鉴定不合格的责令拆除重建,决不姑息。 七、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施工单位所采用的预拌混凝土厂家资质进行审查。若不履职尽责,对建设工程中使用无资质搅拌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等违法行为刻意包庇、纵容的,将进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方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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