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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linshuxianjjmyhxxhj/2022-0000130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  2018-04-16
 成文日期  2018-04-16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沭经信发〔2018〕37号
 标题  临沭县化工领域安全生产 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制度
 统一编号 
索引号: linshuxianjjmyhxxhj/2022-0000130
发布机构: 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18-04-16
成文日期: 2018-04-16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临沭县化工领域安全生产

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制度


沭安办发〔2018〕37号


各镇街企业办(安监办),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安监局),各相关科室、各企业:

《临沭县化工领域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制度》已经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经信局

2018年4月16日


第一条为有效对化工领域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山东省〈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临沂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化工领域的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包括化工生产企业,在建化工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违法失信行为。

第三条化工领域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政策制约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惩戒失信。

第四条化工领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黑名单”: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主要负责人逃匿,或者拒不承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五)编造虚假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资料应付安全检查的;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专家、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意见、证明、报告或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经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

第五条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起,管理期限为2年。

第六条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及镇街、开发区(以下统称信息采集部门)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化工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

(二)信息告知。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提前告知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化工企业、相关责任人,并听取申辩意见。化工企业、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三)信息上报。信息采集部门汇总采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相关信息,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的,报至临沭县经信局。

(四)信息公布。自收到信息采集部门报送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临沭县经信局向县发改局、国土局、环保局、有关银行、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单位通报纳入管理的“黑名单”相关信息,并通过临沭县政府网站、有关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信息移出。化工企业、相关责任人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由化工企业、相关责任人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提供移除申请及情况说明。原信息采集部门对其情况进行确认后,在管理期限届满后将其移出“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信息采集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并上报。

第八条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镇街、开发区须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化工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查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其中县直相关部门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执法检查;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罚。同时,应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对其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进行1次约谈。

第九条在化工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各镇街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在市场准入、项目立项、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政策性资金、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投融资、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采矿权取得、进出口、出入境、授予荣誉等方面,依法依规严格限制或禁入,并作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在各类评先表彰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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