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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linshuxianaqscjdglj/2022-0000246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9-03-18
 成文日期  2019-03-18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沭安发〔2019〕4号
 标题  临沭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临沭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的通知
 统一编号 
索引号: linshuxianaqscjdglj/2022-0000246
发布机构: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19-03-18
成文日期: 2019-03-18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临沭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临沭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的通知

沭安发〔2019〕4号

 

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临沭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沭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年3月18日

临沭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央、省、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实施细则、《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临沂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否决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我县辖区内中央、省、市、县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

第五条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包括“单项否决”和“综合否决”。

“单项否决”指取消被否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生产单项工作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先进资格。

“综合否决”指取消被否决单位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文明单位创建等评选中获得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的资格;取消被否决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先进的资格,相关责任人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重用任职;取消被否决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责任人提名党代表、人大代表候选人和政协委员人选的资格,并在列入重点项目、进行证券融资、获得资金奖励等方面对被否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限制。

第六条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期限为一年,对单位的否决为本年度,对个人的否决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否决条件

第七条各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单项否决”:

一年内辖区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第八条各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综合否决”:

(一)一年内辖区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一年内辖区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第九条县直各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实行安全生产“单项否决”:

监管行业领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条县直各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综合否决”:

(一)监管行业领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监管行业领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一条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综合否决”: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恶劣影响;

(二)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三)瞒报、谎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第四章 否决程序及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对存在“一票否决”情形的单位,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否决意见,其中涉及“单项否决”的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涉及“综合否决”的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对辖区内中央、省、市、县属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安全生产责任人的否决意见,同时抄送被否决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在事故调查结束或年度考核结束后,确认“一票否决”情形,对被否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发否决决定书。否决决定书应包括否决对象、否决原因、否决期限等内容,并抄报县纪委监委、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总工会、县文明办、县人社局等部门单位。

第十四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文明单位创建等评选,以及在列入重点项目、进行证券融资、获得资金奖励时,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认真核实,提出“一票否决”的事实、依据和意见。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况每年度在全县进行通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各类评选活动中,申报单位或个人瞒报、谎报有关情况,规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审查,骗取先进(优秀)荣誉称号的,一经查实,由原组织单位予以取消。情节严重或构成违纪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组织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不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责任人职务变动后,一年内发现其原任职期间存在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形的,实行跟踪否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涉及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包含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不含道路交通事故。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有关责任范围、责任人按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临沂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中一般、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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