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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临沭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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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安发〔2018〕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5号)及《临沂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试行)》(临安发〔2018〕22号)精神,县安委会制定了《临沭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试行)》。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9月14日 临沭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暴露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执行情况跟踪督办制度,推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试行)》、《临沂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适用本办法,评估由县政府组织。 第三条评估对象包括事故相关单位、事故发生地镇街(区)及相关责任部门。评估过程可延伸至与事故发生单位同类型的生产经营单位,验证事故发生地政府属地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四条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应当以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县政府在事故批复结案后一年内,组成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 第六条根据授权,评估组可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牵头,成员由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成,并邀请监委、检察院派员参加。 必要时评估组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具有与事故发生单位类别相关联的专业技能机构)或熟悉相关业务的专家参与开展评估工作。 第七条评估组各成员单位、邀请单位、第三方机构或相关专家应当按照下列职责要求开展评估: (一)安监部门负责提交本部门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相关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情况;承担所负责行业领域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二)公安机关负责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追究情况;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提交所管行业领域事故发生单位相关管理措施是否整改到位,以及本部门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相关行政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情况; (四)监察机关负责提交落实事故调查报告党纪、政纪问责人员处理情况,督促镇街(区)及相关部门提交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检察机关负责提交事故涉及职务犯罪人员落实司法追究情况; (六)第三方机构或相关专家负责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报告和现场检查情况,对技术性防范措施是否整改到位出具意见。 第八条县安委会办公室或牵头部门负责汇总整理评估组各成员单位、邀请单位和聘请的第三方机构或专家提交的评估情况材料,起草评估报告,经评估组讨论通过后报县政府。 第九条评估组依照下列方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开展评估: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列出评估清单; (二)听取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三)向相关人员询问了解事故发生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四)收集相关文件、法律文书及相关音像资料;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现状进行全面检查,利用录音、录像等多种方式,真实反映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事故发生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六)评估人员应做好全程记录,必要时制作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检查内容、事故隐患或存在的问题等,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条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二)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四)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事故发生单位及行业领域有关人员受教育情况; (六)事故发生地镇街(区)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七)存在问题及措施建议; (八)评估组评估意见。 第十一条评估组对未落实整改措施或处理意见的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地镇街(区)及相关部门,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并在评估报告中载明。 第十二条评估组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责令被评估单位立即消除;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停产停业;事故隐患消除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十三条评估组在工作中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评估组应当自组成后60日内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政府批准可以延长至120日。评估报告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开,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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