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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linshuxianjjmyhxxhj/2022-0000124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  2016-12-19
 成文日期  2016-12-19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沭经信发〔2016〕127号
 标题  临沭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临沭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统一编号 
索引号: linshuxianjjmyhxxhj/2022-0000124
发布机构: 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16-12-19
成文日期: 2016-12-19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临沭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临沭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沭经信发〔2016〕127号

各科室:

现将《临沭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

2016年12月19日


临沭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监管责任,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山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16〕214号)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全县成品油市场及电力设施、石油天然气施工作业、节能评估审查、企业技术改造实施主体的“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双随机”机制,是指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单位安全隐患、建设内容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的抽查机制。

第四条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随机等原则。坚持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实现“阳光”执法。

第五条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县范围内成品油市场及电力设施、石油天然气、节能评估审查、企业技术改造实施主体随机抽查的组织、协调及实施工作。负责建立及维护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二章 抽查办法

第六条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网站进行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各抽查事项由责任科室牵头,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监督检查,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七条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从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开展执法检查。随机抽查的对象为全县成品油市场及电力设施、石油天然气、节能评估审查、企业技术改造实施主体。

第八条检查事项根据各许可属性确定抽查频次和比例,原则上不少于1次,抽查对象为名录库的5%-20%(加油站全部抽查)。年内已抽查的单位,不再记入本年度抽查基数。

第九条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名单由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通过摇号、抽签的形式随机抽取产生,每次抽取的随机抽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负责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培训。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应当重新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条随机抽查的方式应当以实地检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手段。

随机抽查要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要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事实施主体法定代表人签字、实施单位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检查人员要注明原因。检查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检查报告,呈报局领导阅处。检查报告应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处理意见等。责任科室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按照抽查对象信用风险,调整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较高的对象,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三章结果处理和公开

第十二条随机抽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和公开。

(一)结果处理。对抽查发现问题的实施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涉及的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二)结果公开。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实行“一抽查一通报”制度,自抽查结束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县政府网站、服务大厅窗口、公告栏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三条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秩序。

第十四条随机抽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工作制度,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检查人员、时间、地点、单位及路线等信息。

第十五条对违反抽查纪律、事前透露检查内容、接受被检对象贿赂,以及存在包庇隐瞒、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随机抽查应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但不代替上级交办检查、群众举报核查、责令改正复查、集中整治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1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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