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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linshuxiannyj/2022-0000190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18-02-08
 成文日期  2018-02-08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沭农发〔2018〕15号
 标题  临沭县农业局关于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确保春节期间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
 统一编号 
索引号: linshuxiannyj/2022-0000190
发布机构: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18-02-08
成文日期: 2018-02-08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临沭县农业局关于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确保春节期间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

沭农发〔2018〕15号


各镇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各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全县广大消费者:

为切实加强我县生猪屠宰管理,保证肉品质量,确保春节期间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县农业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查处打击生猪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县定点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必须具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取得的定点屠宰资格。

二、从事生猪屠宰必须到定点屠宰厂(场),严禁在定点屠宰厂(场)以外的其它场所擅自屠宰生猪。违者,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进行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违者,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进行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违者,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进行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其他规定,不服从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严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故意寻衅滋事,扰乱市场秩序,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各镇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各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全县广大消费者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生猪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积极举报,确保全县广大人民群众春节期间吃上“放心肉”。

举报电话:0539-2109200、2109202、2109203、2109211

举报邮箱:lsxnyzhzfdd@163.com


临沭县农业局

201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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