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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沭县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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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审服发〔2022〕6号
各有关科室: 为规范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推进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根据国务院相关精神,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临沭县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9日 临沭县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多个市场主体以一家托管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由该托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等服务,形成市场主体集群集聚发展的注册登记管理模式。 本办法所称托管企业,是指为集群注册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物业管理、商务服务等配套服务的公司。 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市场主体,是指将住所(经营场所)设于托管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并由托管企业提供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的市场主体。 本办法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是指托管企业及集群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主要是公示市场主体法定的送达地、确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第二条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企业登记的住所地址递送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自托管企业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集群企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特定文书送达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托管企业代理签收快递给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后,应立即通知集群企业。 第二章托管企业登记 第四条托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临沭县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经营场所)须有明确的可供送达文书的固定场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不得以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居住用房作为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的住所。场地为租赁的,需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该场所从事企业住所托管服务的证明。 (三)有配套的办公家具、设备及合理的办公区域规划;有客户接待、会务安排、来电应答、留言转告、文件传递等服务。 (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托管企业应与集群市场主体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和托管关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与住所托管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工作制度,能为集群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原则上,每100户入驻市场主体配备1名专职服务与管理的公共秘书。 (五)申请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近3年在市场监管、税务、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无违法(犯罪)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曾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在其任职期间该企业从未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近3年未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没有税务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托管企业在住所租赁合同期限内无特殊原因不允许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合同期满后需要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集群企业并协助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托管企业申请住所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已通知集群企业的情况说明。 第六条托管企业终止从事托管业务的,应当通知并协助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在集群企业住所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后,方可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托管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需向登记机关提交集群市场主体住所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的情况说明。 第七条托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络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资料修改登记。 第三章 集群市场主体登记 第八条申办集群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应当委托托管企业办理,托管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连带责任,以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作为集群注册企业住所使用证明。集群企业应按登记机关的规范流程进行登记注册。 第九条集群企业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一)托管企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二)托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托管协议。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群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一)集群企业与托管机构终止住所托管合同,托管机构应在终止合同15日内,协助集群企业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二)托管机构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住所变更15日内,通知并协助集群企业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三)托管机构终止托管业务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30日,通知集群企业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集群企业办理其他许可审批及登记备案时,需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或场地证明的,使用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许可的企业经营场所需满足特定面积或布局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适用集群注册的行业主要包括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现代服务等新兴业态。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集群企业的发展情况,扩大或者缩小集群注册适用的市场主体类型、行业范围及区域。 集群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应当取得相关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后置审批对集群企业的住所有条件要求的,集群企业应当根据许可部门及托管企业的要求办理住所变更或者增设分支机构、增设经营场所的登记。 第十二条 不适用集群注册的市场主体或行业: (一)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 (二)经营活动涉及生产安全、食品安全、金融安全、环境安全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业; (三)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其他依法不适合集群注册的情形。 第四章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义务 第十三条托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在托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后30日内,在原住所(经营场所)继续为尚未变更至新住所(经营场所)的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 第十四条托管企业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应当订立书面托管合同。托管合同包括以下条款: (一)托管的期限、内容; (二)托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托管关系的解除事由; (四)争议的解决途径; (五)约定集群企业自愿委托托管企业代理签收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 (六)为集群企业提供税务代理服务的,合同应明确涉税文书签收、记账、报税等服务内容及双方法律责任; (七)双方经协商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托管企业应当建立信息保密制度。除按规定向行政、司法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外,托管企业不得泄露或未经授权不得使用集群市场主体财务数据、法定代表人、高管、负责人、投资人等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住所、联系方式等企业及个人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下列情形,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纳入信用管理。登记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暂停办理托管企业新设集群市场主体登记,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托管企业隐瞒违法(犯罪)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等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企业登记,或者串通集群市场主体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企业登记的; (二)托管企业未履行本办法规定,或备案虚假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和市场主体联络员信息的; (三)托管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通知、协助集群市场主体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未督促集群市场主体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的; (四)托管企业建立集群市场主体档案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五)托管企业连续两个季度未按时向登记机关报送履行义务情况、集群市场主体联络情况的; (六)托管企业不配合、不协助登记机关加强集群市场主体管理,或串通集群市场主体逃避监管的; (七)以上年度集群企业为基数,超过10%的集群企业市场主体被警示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八)托管企业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十七条托管企业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超过3个月无法联络集群市场主体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核查并将该集群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无法联络而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集群市场主体,通过变更住所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得再次登记为集群市场主体。 第十八条集群市场主体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托管企业、集群市场主体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集群注册企业住所托管登记表(填写说明) 附件 集群注册企业住所托管登记表(填写说明)
注: 1.市场主体申请场地集群注册备案的,填写此表格; 2.“市场主体名称”栏应填写该企业的名称; 3.经营场所备案情况按实际集群注册场地填写; 4.本申请书一式两份,企业一份,市场监管科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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