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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实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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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国土资发〔2016〕11号
各国土所、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效化解涉诉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机制,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现就实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范围 (一)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主要包括县局领导班子成员、副科级领导干部。 (二)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范围。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1、涉及土地征收、行政处罚及权属纠纷等事项的案件; 2、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本单位败诉(含撤销、部分撤销、确认违法、判决履行法定职责和赔偿等)进入二审的上诉案件; 3、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关注度高或者涉及行政赔偿数额较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更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案件。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要求 (一)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行政诉讼事项涉及的相关业务分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业务主办科室、所承担直接责任。涉及权属争议纠纷案件,已受理申请或确权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未确权登记的,由地籍所负责;宅基地权属纠纷由国土所负责。 (二)改进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监察法规科组织协调,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承办落实。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前,参加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带领分管的有关科室负责人、事项承办人、法律顾问一起分析案情、梳理证据、研究形成答辩意见,做好应诉前的准备工作。庭审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委托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案件审结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三、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 (一)建立庭审旁听制度。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业务分管领导应当根据情况组织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旁听审理。对应当出庭应诉案件以外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涉及业务分管领导也应旁听审理。监察法规科要注意选择部分典型案件,建议班子领导成员、副科级领导干部、科室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参加庭审旁听。 (二)建立备案报告制度。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相关科室及出庭人员应当在案件审结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和判决(裁定)书以及业务分管领导出庭应诉情况报送县局监察法规科备案。由监察法规科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单位年度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况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书面报告县政府法制机构和市局法规科。 四、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为推进本单位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维护自身权益的,参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办理答复。局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从建设法治国土的高度充分认识并发挥出庭应诉、复议答复工作在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中的积极作用,并严格按本文件要求执行。 (二)加强监督考核。将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答复情况以及案件的处理结果纳入对年度考核的内容,业务分管领导需积极出庭应诉或组织相关科室拟定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业务分管领导积极应诉、答复复议且维持我局的行政行为的,对参与科室实行加分考核,对出现问题被依法判决败诉、败议的事项,要严格追究相关科室负责人及承办人员的责任,分管领导要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临沭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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