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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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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自然资规发〔2019〕6号 各矿山企业: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 21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的指导意见》(临政发[2017] 18号)文件要求,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需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一、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二、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三、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执行。矿山企业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 矿山企业开采前,要按照绿色矿山标准,编制和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不按规定编制方案的矿山,不得开采。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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