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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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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医保发〔2019〕30号 各镇街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提高医保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参保群众的基本医疗权益,促进各项医保制度健康、持续运行。经研究决定,建立医保基金社会监督制度。 一、社会监督组织形式 由县医疗保障局颁发《医保社会监督员聘书》,赋予其相应职责的一支医保行政和经办机构编外的社会监督队伍。社会监督员为义务监督,不发放任何报酬。 二、社会监督员选聘范围 社会监督员采取聘请和自荐相结合的办法,从县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中产生,人数9名。 三、社会监督员聘用条件 社会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了解医保政策规定,关心医保事业发展,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三)坚持原则,诚信公道。 四、社会监督员职责 通过明察暗访、直接感受、接受群众投诉等渠道收集意见、建议,采取电子邮箱、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及时反馈县医保局。 (一)监督医保经办机构贯彻落实医保政策情况及业务经办管理情况; (二)监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保政策情况; (五)按照《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临医保发[2019]32号)中规定的范围和内容,向县医保局举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社会监督员管理 (一)实行聘任制。社会监督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两年,期满后自动解聘。聘期内未履行社会监督员职责或其他原因不宜担任社会监督员的,予以解聘。 (二)定期召开座谈会。县医保局每半年定期召开一次社会监督员座谈会,对社会监督员提出的相关问题和建议提出处理意见,并抓好落实。 (三)专人受理反馈。县医保局基金监督管理科负责社会监督员医保政策业务培训,帮助和指导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收集、记录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受理举报和处理情况反馈等。 临沭县医疗保障局 2019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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