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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linshuxianzjjhcxjsj/2022-0000110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16-01-28
 成文日期  2016-01-28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沭住建发〔2016〕2号
 标题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统一编号 
索引号: linshuxianzjjhcxjsj/2022-0000110
发布机构: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16-01-28
成文日期: 2016-01-28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沭住建发〔2016〕2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我县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建筑市场秩序管理

1、自2016年2月1日起,限额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在工程开工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严禁先开工后补办建设手续的行为。

2、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必须提供经备案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提交无拖欠工程款情况证明和本工程不拖欠工程款承诺书,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使用新版格式,并实行网上办理。颁发施工许可证前,住建局相关职能科室要进行现场踏勘,并形成施工许可现场踏勘记录。

4、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二、严格落实监理工作制度,规范监理市场秩序管理

(一)规范县外监理企业登记制度。县外监理企业进入临沭县辖区内开展监理业务,县外监理企业应持《临沂市建设监理企业进临登记证》、《临沂市建设监理企业经营手册》等相关材料到县住建局施工科领取《县外监理企业进沭登记申请表》,办理县外监理企业进沭登记。凡未办理县外监理企业进沭登记的外地监理企业,一律不得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不得参与本区域内的招投标,不予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施工许可。

(二)规范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凡属于国家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单项监理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企业。对监理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三)规范监理合同管理。全部使用全市统一编号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并在合同签订5日内到县住建局施工科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凡是监理合同未经备案的工程,一律不予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规范监理收费。严格贯彻《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觉遵守《临沂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降低监理收费标准,严禁不正当竞争、恶意压价,扰乱监理市场秩序。

(五)规范监理人员履职行为。工程监理项目部必须按照合同约定配足监理人员,配齐检测设备。总监、总监代表、专监、监理员必须持证上岗。项目总监应坚守岗位,对项目业主负责,对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在临沂辖区内同时担任总监的项目最多不超过3个。一般监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岗位制度,实行施工全过程现场监理,不得随意脱岗,参照项目经理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请销假制度。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监理项目部人员的,必须履行变更手续。

(六)推行监理项目总监考勤信息备案制度。为进一步提高项目总监的履职水平,打击治理监理企业挂靠行为,根据《临建监协[2014]6号》文件精神和临沂市建设监理协会的做法,在临沭监理市场推行工程监理项目总监签到制(具体办法另行通知),对项目总监到岗履职情况进行考勤。在项目备案和总监到岗履职检查过程中发现有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报市住建局作出处理,临沂本地的监理企业半年内不得在临沂市辖区承揽监理业务,项目总监不得担任总监,外地进沭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将清出临沭监理市场。

三、加强农民工清欠投诉处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严格建筑劳务用工管理

1、实行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施工单位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承担欠薪清偿责任;因分包单位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负总责,直接用工的建筑劳务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负直接责任;发包行为不规范或不按施工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负连带责任。

2、强化劳务分包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要发包给有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合同中不得包含材料供应、机械设备租赁等非劳务内容。

3、推行用工实名制。直接与农民工发生用工关系的建筑企业,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推广使用《山东省建筑业劳动合同简易示范文本(2015版)》,并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农民工用工管理工作,做好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施工现场的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出工记录、工资以及进场、离场时间等信息。

(二)改革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收取和使用办法

1、实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均按工程合同总造价1%的基准比例分别缴纳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

2、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不再存入财政专户,改为在工程所在地存入缴存单位自行开设的银行专用账户。

3、县住建局、受托银行、缴存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订三方共管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协议,协议中须约定:动用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需三方达成一致意见。

4、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实行动态管理。上一年度从未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从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建筑市场信用考核优秀的,可免予缴存保证金;上一年度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处理不及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建筑市场信用考核较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2%的比例分别缴存保证金。

5、每年春节后,县住建局将根据建设单位的工程款履约拨付情况、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及欠薪事件处置情况,对其保证金缴存比例进行调整。动态管理名单、缴存比例调整及依据及时对外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处理力度

1、对因拖欠行为造成恶劣后果的建筑企业,暂缓拨付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及调剂补贴,不予受理资质升级和项目评优申请,并视情节采取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限制市场准入、停止投标资格等措施。对发包行为不规范或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不予受理新开工项目的施工许可申请。

2、在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案件中,发现涉嫌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要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3、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承担欠薪清偿责任。

4、对建筑务工人员因质量问题与总承包、专业承包、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产生的质量纠纷,由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协调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由现场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裁决,对质量监督机构裁决不满意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5、对鼓动和组织群体性事件、以讨薪为由索取工程款、牟取不正当利益、鼓动务工人员以讨薪为由索要个人利润、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建筑劳务带班人员(包工头),将向全县建筑行业通报慎用,情节严重的上报市住建局进行全市通报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惩处。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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