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政办字〔2022〕3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腾退“失联主体”“僵尸企业”长期挤占的社会资源,引导市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建立规范、透明、便捷、高效的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机制,释放市场主体名称资源,提升行政管理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临沭县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0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临沭县注册登记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股份有限公司除外)的强制退出。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包括除名和依职权注销。
第三条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工作要按照风险可控、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畅通救济途径的原则进行。
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后,其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的组织清算义务不变。
第二章退出程序
第四条市场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并经实地核查其已不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经营的,登记机关可以对其作出除名决定。
第五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情形包括: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第六条作出市场主体除名决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名单梳理
除名名单: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的市场主体名单,并核实其是否还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正常经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核查名单的准确性;县税务局负责实地核查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名单,出具名单范围内市场主体的纳税申报情况。经过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县税务局核查后确定拟除名名单。
依职权注销名单: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临沭县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确定拟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名单,核实该范围市场主体有无股权冻结、股权质押等情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实拟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名单是否存在有效期内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情形。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核实拟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名单是否存在有效期内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情形。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核实拟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名单是否涉及不动产权利登记等情形。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实拟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名单是否存在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等情形。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核实拟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名单是否存在欠缴医疗保险等情形。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临沭县分中心负责核实拟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名单是否存在欠缴住房公积金等情形。
县税务局负责核实拟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名单是否存在欠缴税款及未结涉税事项等情形。
县人民法院负责核实拟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名单是否有办理或者执行中的案件及是否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提供宣告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市场主体名单,并做好依职权注销市场主体的行政诉讼工作。
县银保监组负责核实拟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名单是否存在银行贷款、资金异常等情形。
经过以上部门核查后确定拟依职权注销名单。
(二)告知公告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告拟除名名单,公告期为四十五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拟除名的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拟作出除名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除名的法律后果以及该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等。
(三)公告期届满,登记机关应当作出除名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但公告期届满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除名:
1.市场主体从异常名录移出、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2.市场主体已经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仍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经营的;
3.市场主体主动注销,登记机关已经受理市场主体的注销登记申请或者市场主体依法完成注销登记的;
4.市场主体就其逾期未申报纳税行为接受税务部门处罚,缴纳罚款并恢复纳税申报的;
5.相关单位、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作出决定
公告期内,市场主体未提出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的理由不成立的,且不存在本条第(三)款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除名决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市场主体被除名后,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不得从事与清算或注销无关的活动。被除名期间市场主体存续。
第八条被除名市场主体就其逾期未申报纳税行为接受税务部门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同时纠正第六条规定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除名修复申请。
第九条登记机关对除名修复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除名修复决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十条除名修复后,市场主体经营限制予以解除。
第十一条对登记机关作出的除名决定不服的,利害关系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登记机关作出的除名决定被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登记机关应当将市场主体恢复到除名前的状态。
第十二条除名决定生效后,对作出除名决定的市场主体,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作废;
(二)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市场主体的名称;
(三)市场主体状态作相应标记;
(四)不再作为市场主体统计基数。
第三章 依职权注销程序
第十三条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满六个月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对其作出依职权注销的决定:
(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依法被责令关闭的;
(三)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的;
(四)依法被除名的。
第十四条登记机关依职权拟对市场主体注销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临沭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四十五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拟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拟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依职权注销的法律后果以及该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公告期内,登记机关应当通过登记系统查询市场主体是否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以及投资设立其他市场主体的情况,并向市场监督管理、文化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税务、人民法院、银保监等相关单位征询市场主体是否涉及有效期内商标权、有效期内专利权、有效期内著作权、不动产权利登记、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欠缴医疗保险、欠缴住房公积金、欠缴税款及未结涉税事项;是否涉及审理、办理或者执行中的案件;是否进入破产程序、是否存在银行贷款、资金异常等情形。相关单位收到征询意见函后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公告期届满,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依职权注销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但公告期内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市场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清算信息或者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市场主体已经依法完成注销登记的;
(三)相关单位、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市场主体在被依职权注销公告期内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其办理注销登记。
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资格终止,其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的组织清算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者依照职权,应当撤销依职权注销决定:
(一)利害关系人提供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债权债务尚未清理完结,需要恢复该市场主体登记进行清算;
(二)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未履行纳税义务且需要恢复该市场主体登记才能清缴税款;
(三)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恢复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登记;
(四)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的情形被依法撤销;
(五)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十八条对登记机关作出的依职权注销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登记机关作出的依职权注销决定被依法撤销的,登记机关应当将市场主体恢复到注销前的状态。该市场主体名称已经被其他市场主体使用的,登记机关只恢复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再保留该名称。
第十九条市场主体被依职权注销后,其名称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等,按照有关企业档案管理的规定,予以保存、查询。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2022年5月30日起施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