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义务教育生活补助实施细则 | ||||||||||||||||||||||||
2024-08-0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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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生活补助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每年9 月 30 日前,学生依据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山东省义务教育资助申请表》(见附件)。 第五条学校应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生活补助初步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 第六条每年10月 31日前,学校将生活补助评审结果报县级教育部门。 第七条每年秋季11月 30日(春季5月30日)前,县级教育部门根据生活补助汇总统计人数向县级财政申请资金。县级财政审核后通过财务平台将上级下达的资金和本级财政应承担资金下达县级教育部门。 第八条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经局领导逐级审核后,财务科拨付资金到银行统一发放,生活补助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发放给受助学生,每年10月 31日(5月 31日)前,将秋季(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 第九条各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附:山东省临沭县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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