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 ||||||||||||||||||||||||
2021-12-1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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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交通运输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交通运输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和《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交政研发〔2018〕181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现就规范开展信用信息修复工作通知如下: 一、信用修复范围 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与在“信用交通”网站公示的严重超限超载黑名单信息,当事人履行完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义务,完成整改、消除隐患、规定时限届满之后,可申请信用修复。严重超限超载黑名单是指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由认定部门确定,并通过“信用交通”网站公示的信息。 二、“信用中国”公示信息的信用修复 (一)限制信用修复的情形 1、限制时限。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公示届满三个月,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公示届满六个月,经当事人申请并通过审核的,可撤下公示信息;限制时限内不得予以修复。 2、特殊限制时限情形。在安全生产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等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按最长公示期限(三年)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3、具体认定标准。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确定。 (二)信用修复程序 1、提出申请。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内,当事人要求撤下行政处罚信息的,应在履行相关义务后,申请人登录“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按照《“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提出申请。 2、材料提交。根据《“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信用修复承诺书(附件1),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工商营业执照;(3)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缴罚款收据等)。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可参加由“信用中国”网站公益性在线培训平台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并取得培训证明。(2)行政相对人的信用报告。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免费下载“公共信用信息概况”(信用报告)或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 当事人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丢失的,可向相应的处罚机构提出材料补正申请,相应的处罚机构核实后向当事人出具《涉及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决定书》(附件2)。 3、审核决定。网站主办单位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最短公示期届满后,在“信用中国”公示界面上按照规定调整申请人的信用等级或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 4、进度查询。当事人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进行信用修复进度查询。 三、“信用交通”公示信息的信用修复 (一)限制信用修复的情形。根据《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交政研发〔2018〕181号)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1)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2)三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的;(3)拒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4)依法依规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二)信用修复程序。当事人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满半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的,可向相应的认定机构提出修复申请,程序如下: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相应的认定机构提交《交通运输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3)和《信用修复承诺书》(附件4、附件5)。 2、受理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认定机构对信用修复对象符合性和申请材料完整性予以审查确认。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核查申请。认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信用整改情况、整改结果等进行核查。 4、修复认定。认定机构根据核查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交通运输信用修复通知书》(附件6),及时告知申请人信用修复处理结果,同时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备案。 5、修复处理。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根据《交通运输信用修复通知书》处理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信用交通”和“信用中国”网站上该名单的公布信息,并将申请人的《信用修复承诺书》在“信用交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与原认定公布的黑名单期限一致。 6、黑名单移除。已开展信用修复并经审核同意移除的黑名单主体,将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如在重点关注名单有效期内再次出现同类失信行为,直接纳入黑名单。 四、保障措施 (一)主动认领。信用修复是信用监管的重要一环,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行业市场环境意义重大。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要按照“谁提供、谁负责,谁提供、谁修复”原则,对照本通知要求主动认领任务、明确责任机构及人员,切实把信用修复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 (二)加强宣传。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宣传,主动采取一般性宣传和疑难问题解答相结合的方式,明晰相应的办理标准、受理材料、办事流程等,让广大交通运输业户知晓找谁办、怎么办、如何办,积极参与到信用体系建设上来,共同建设好、维护好行业诚信。 (三)务求实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研究落实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做好信息公示、黑名单管理和异议申诉、信用修复等信用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相应机制、明确任务职责和工作流程、加强人员的培训教育等,确保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实效。 附件:1、信用修复承诺书.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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