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 ||||||||||||||||||||||||
2019-06-1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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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山东)”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省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1171号)要求,依据《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山东)”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 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公示期限暂定为一年,其中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暂定为三年。公示期限起始时间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公示期限届满的,公示网站应当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并不再作为失信惩戒依据。公示网站应立即对已公示的存量数据进行系统梳理,撤下公示期限届满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二、关于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适用范围 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的适用范围,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4号)规定的四类重点行为。 三、关于提前撤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条件 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内,失信主体申请提前撤销“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已公示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不属于严重失信行为适用范围。 2.失信主体已履行相关处罚责任,主动采取措施整改失信行为,有关处罚机关同意提前撤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3.失信主体公开做出信用承诺。信用承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同意在“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公示。 4.同一失信主体,在1年时间内(截至申请撤销之日)受到行政处罚超过2次的,不能提前撤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四、关于提前撤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失信主体申请提前撤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须提供以下材料: 1.如实填写“信用中国(山东)”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提前撤销申请表(见附件1)。 2.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同意提前撤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文件。 3.失信主体公开作出的信用承诺(见附件2)。 (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为市级及以下有关部门的,须将上述材料提交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同意,并在市级信用官方网站撤销处罚信息公示后(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须同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从“信用中国”网站撤销),转报省发展改革委;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为省直有关部门的,可将上述材料直接提交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发展改革委自收到上述材料7个工作日内,审核有关申请材料,对确认符合条件的失信主体有关行政处罚信息从“信用中国(山东)”网站撤销,转为档案保存。 五、关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异议处理 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对公示信息负有主体责任。行政相对人认为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依法依规向公示网站提出异议申请。公示网站应对逐级上传数据进行核查,并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进行核实,分别采取维持、修改或撤下公示信息等措施。同时,原行政处罚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公示网站,公示网站应当在收到该告知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撤下相关公示信息。省社会信用中心要按照《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4号)要求,细化完善“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异议处理机制,切实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异议处理工作。 六、关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个人权益保护 各市、各部门可依法依规探索开展对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信息分类公示工作。公示网站要部分隐去行政处罚信息中的公民身份号码、地址、通讯方式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妥善做好个人权益保护工作。 对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有关部门、各市在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信用管理处),联系电话:0531-86191788(兼传真)。 附件1“信用中国(山东)”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提前撤销申请表.doc 附件2信用承诺书.doc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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