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问答: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 ||||||||||||||||||||||||
2023-04-2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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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临沭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具体情况? 答:全国经济普查每5年一次,分别在尾数逢3、8的年份实施。今年开展的是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结构和质量,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通过普查,客观反映全县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问:经济普查的普查对象是什么? 答:本次普查的对象,是在临沭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问:普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普查时间是在什么时候? 答: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问:普查工作安排是什么? 答:2023年,在组建机构、制定方案、广泛宣传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普查试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调、人员培训等工作;2023年8份开始,进行单位清查摸底;2024年1月,开展正式普查登记、数据审核处理和普查结果发布;2025年,做好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和普查总结等工作。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全县经济普查筹备工作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统筹协调、明确重点、认真研究、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主要抓了以下工作:一是抓好“五落实”工作。4月21日县政府印发《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沭政字〔2023〕11号),6月13日两办印发《关于公布临沭县第五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的通知》(办字〔2023〕11号),全县各镇街均成立了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完成机构、人员、场所、经费、设备等落实工作,开始集中办公。二是抓好业务培训工作。认真抓好GDP核算、工业、固投等业务培训,同时邀请省统计局徐洪江处长来沭讲授五经普相关知识。三是抓好“四项指标”工作。对普查年度GDP核算的四项构成指标进行测算,并通报到各镇街、县直相关部门。四是做好普查准备工作。划分普查区266个、普查小区675个、标注建筑物2.2万个、选聘两员845人,普查所用物资已全部到位。 我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将按照国务院和省、市统一部署,严格按照《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规定,规范有序扎实开展。在此,也欢迎各位媒体积极加强经济普查的宣传推介,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积极配合经济普查,如实提供普查资料,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问:这次普查在宣传工作上有什么具体的打算和要求? 答:本次经济普查宣传工作主要由县委宣传部和县经普办共同负责推进,将协调县级电视台、广播、报刊、网络等多家新闻媒体重点做好县级层面的普查宣传;积极动员全县经济普查办公室近40家成员单位通过本部门网站悬挂经济普查公示和宣传标语,并向各自监管的普查对象印发通知全面提高普查对象的知晓率和配合度;各镇街将结合区域实际和村(居)区域特点,充分发挥电视、广播、互联网、户外广告、大型商场显示屏等宣传阵地,通过村(居)喇叭、普查区公示栏、悬挂宣传横幅、发放经济普查告之书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方位的普查宣传,切实注重宣传内容和宣传产品的开发创新,形成相互补充配合、传播效果叠加的良好局面。县经普办将切实加强与宣传媒体的沟通合作,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参与经济普查的宣传报道,提升宣传效果;及时向媒体通报普查重要阶段的工作进展,组织媒体深入普查一线,大力加强普查宣传,从而讲好普查故事,形成理解普查、重视普查和支持配合普查的良好社会氛围。 问:经济普查中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如何得到保障? 答: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尤其是不会作为企业征税、缴费或者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出现的泄露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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