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问答: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沭县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 ||||||||||||||||||||||||
2023-03-2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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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起草《临沭县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2013年9月,县政府制定出台了《临沭县城市公园管理办法》(沭政发【2013】25号)。《办法》实施以来,使得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对公园的管理做出了指导性的意见,大大提升了公园的管理水平,使得公园的管理工作走向精细化、专业化的方向。对破坏公园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有了依据,有效震慑了破坏公园内公共设施的行为。 二、《临沭县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出台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临沭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3年县政府制定的《临沭县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近几年公园管理工作中实际发生的情况,制定了新的《临沭县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三、主要有哪些内容进行了修改? (一)、原办法中第三条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街头游园、绿化广场等,修改为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游园、广场等。 (二)、原办法中第四条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管理工作。公园管理单位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国土、规划、财政、公安、城管、工商、质监、食药监、安监、消防、妇联、水利、旅游、物价、环保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县住建部门做好公园管理工作; 修改为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全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管理工作。公园管理单位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公安、住建、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妇联、水利、文旅、发改、环保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公园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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