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
2023-07-1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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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21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2021年6月24日,国办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7月22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了部署安排。省委、政府高度重视,2021年9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17号);2022年10月28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1〕137号),明确了贯彻落实具体要求。今年,临沂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定了“十四五”期间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临沭县为100套的目标任务。 二、目的意义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房住不炒”、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的重要举措,是我县推进高质量发展、有效扩大投资的重要抓手,是解决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的重要渠道,是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住有宜居的必然选择,必须抓住机遇,扎实推进。根据国办发〔2021〕22号、鲁政办发〔2021〕17号和临政办字〔2021〕1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研究起草的《实施方案》,明确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础性制度和支持政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纲领性文件。 三、制定依据 《实施方案》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17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2〕13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 四、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由五部分组成: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因地制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科学确定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项目规划,积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基本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在城区及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所在的各工业园区工作生活,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当地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不设收入限制,优先保障新就业、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我县“十四五”时期实际情况,以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服务人员为重点,以租赁补贴为主,盘活市场存量住房,利用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改建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工作机制。《实施方案》重点明确了七项工作机制,重点明确保障对象范围、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项目审核认定流程、年度建设计划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及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 (四)明确各类支持政策。在国办22号文件提出相关支持政策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细化提出了在土地、财税、金融、水电气价格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1.土地支持政策。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得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2.财政支持政策。对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的各项补助资金。 3.税费支持政策。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文件执行。 4.水电气价格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均执行居民价格标准。 (五)明确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临沭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二是强化部门协作。县住建局牵头,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税务、金融等部门加强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解读机关: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刘书坤 联系电话:0539-6212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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