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沭县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 ||||||||||||||||||||||||
2023-03-2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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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市公园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临沭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办法》的必要性 为了加强城市公园管理,2013年9月,县政府制定出台了《临沭县城市公园管理办法》(沭政发【2013】25号)。《办法》实施以来,使得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对公园的管理做出了指导性的意见,大大提升了公园的管理水平,使得公园的管理工作走向精细化、专业化的方向。对破坏公园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有了依据,有效震慑了破坏公园内公共设施的行为。 二、《办法》出台的政策依据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临沭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近几年公园管理工作中实际发生的情况,对2013年《临沭县城市公园管理办法》进行了适当修改。 三、起草过程 该《办法》在起草过程中,组织有关单位和技术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实地勘察,按照新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对公园绿地进行了分类,对原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了讨论、论证,对涉及公园建设、管理的单位的职责进行了重新划分、认定,最终形成了该《办法》。 四、主要内容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原办法中第三条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街头游园、绿化广场等,修改为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游园、广场等。 (二)、原办法中第四条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管理工作。公园管理单位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国土、规划、财政、公安、城管、工商、质监、食药监、安监、消防、妇联、水利、旅游、物价、环保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县住建部门做好公园管理工作; 修改为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全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管理工作。公园管理单位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公安、住建、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妇联、水利、文旅、发改、环保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公园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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