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临沭县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2022-03-0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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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助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推动创新驱动发展,优化营商环境。 二、起草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 号)、《山东省专利条例》、《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专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 则》、《临沂市支持知识产权工作的十条措施》、临沂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临沂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知识产权(专利)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临市监知促字〔2021〕117 号) 三、起草过程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 号)、《山东省专利条例》、《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专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 则》、《临沂市支持知识产权工作的十条措施》、临沂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临沂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知识产权(专利)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临市监知促字〔2021〕117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审议批准。 四、主要内容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促进专利高质量创造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促进专利高效益运用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促进专利高标准保护的资助范围与标准 第七条促进专利高水平管理的资助范围与标准 第八条其他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奖励标准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专利创造部分 第十条专利运用部分 第十一条专利保护部分 第十二条专利管理部分 第十三条受理与审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资金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对申请补助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一经发现,责令其退回已取得的所有补助,并取消其以后补助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申请单位或个人获得的专项资金,应切实用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事项,不得挪作他用。 五、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内容与临沭县以往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和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上级新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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