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 ||||||||||||||||||||||||
2019-01-0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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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自2007年开始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落实工作,在以往落实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政府补贴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拟定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但未同时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不能及时送达人社部门、镇街村居研究确定保障对象名单时间过长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落实工作,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2018年12月20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对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落实的工作程序进行了规范,主要涉及以下几点: (一)足额筹集落实政府补贴资金。要求在拟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将此次征地的政府补贴资金存入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保专户。凡是政府补贴资金没有提前到位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报批手续。 (二)同步拟定政府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在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同时,被征地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三)限时转送土地批复文件并调整完善养老保险方案。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复文件10个工作日内,将征地批复文件转送给同给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批复文件30个工作日内,组织被征地村(居)民委员会调整、完善养老保险方案,并确定保障对象范围和具体名单。 (四)及时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落实到个人帐户。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和具体分配名单等材料之后,在3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补贴资金落实到个人帐户。 鉴于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意见》对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落实的工作程序规定的非常全面,界定的非常明确,申请县政府办公室对该《意见》予以转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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