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 | ||||||||||||||||||||||||
2019-03-20 点击数: | ||||||||||||||||||||||||
|
||||||||||||||||||||||||
|
||||||||||||||||||||||||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是保障城镇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入园的最节约、最有效的民生工程。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配套教育设施建设不到位的矛盾愈来愈突出,造成了城镇教育资源严重不足。 在普通中小学方面,虽然我省2015年启动实施了解决大班额工程,累计补建改建普通中小学3000所以上,新增学位260多万个,但是全省大班额问题仍然存在。据2018年秋季入学统计,全省大班额教学班(小学45人以上、中学50人以上)占比仍然达16.64%,超大班额教学班(66人以上)仍然存在,占比为0.14%。 学前教育方面,两期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全省新建、改扩建幼儿园1.5万处,新增学位150多万个,但城镇居住区应规划幼儿园3394处,实际规划3293处、实际完成建设仅2236处,配套建设未达到预期,城区“入园难”问题仍然突出。 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在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新建居民区按照规划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但长期以来,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一直存在着落地难、落实难问题。一是缺乏操作程序设计,如何同步规划、如何同步建设规定不够明确;二是缺乏监管责任主体,监管主体、责任落实均不够明确;三是缺乏约束惩戒机制,对未落实配建责任的地方和企业缺乏约束惩戒的措施。 为推进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有关规定落地落实,5月下旬,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由省教育厅牵头制定起草意见,明确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移交、使用有关细化政策,进一步健全完善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机制。 二、《意见》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意见》主要包括城镇居住区规划、用地、资金、建设和实施五大部分内容。 一是完善建设规划。进一步细化量化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划标准,要求各地调整完善城镇教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对教育设施配套不到位的已建成居住区提出补建要求。二是加强用地保障。要求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用地优先安排、优先供应、优先熟化,依法划拨给教育部门。三是加强资金保障。在强化政府投入责任的同时,鼓励将配套教育设施与居住区捆绑建设。四是加强建设管理。严格落实配套教育设施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四同步”原则要求。五是加强组织实施。进一步强调市、县(市、区)政府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三、《意见》对城镇居住区规划配套教育设施规划提出了哪些要求? 主要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在城乡规划制定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要求吸收教育行政部门进入各级城乡规划委员会,重点对城乡规划中教育设施规划及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二是调整完善城镇教育设施专项规划。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2019—2035年的城镇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并确定近期、中期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布局规划。 三是确保城乡教育设施专项规划依法落实。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将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布局规划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居住区规划,明确每所配套教育设施的具体位置、四至范围。 四是明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模要求。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等部门,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学龄人口变动趋势等因素,科学测算本行政区域内每千人口的入学、入园人数,作为编制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划的依据,确保满足居住区内学龄人口入学、入园需求。 五是明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服务范围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300米;配套小学,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500米;配套中学,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1000米。规模居住区,应独立设置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模较小、无法独立配建教育设施的居住区,应统筹在各居住区就近位置设置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 六是进一步强调控制配建学校(幼儿园)规模和班额。所配建的幼儿园一般不超过12个班,小学和初中不得超过36个班,九年一贯制学校不得超过45个班,普通高中不得超过60个班;幼儿园平均每班不超过30人、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中学每班不超过50人。鼓励开展小班化教学,设置小规模学校。 七是强调要求补足配套教育设施欠账。对已建成居住区现有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学位无法满足需求的,或现有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不符合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需补建(改建)配套教育设施。其中因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达到配建要求的,要责成开发建设单位完成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拒不履行配建、补建责任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限制或停止其承接新的开发项目。 四、《意见》提出要如何保障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用地? 主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要求优先供应。盘活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配套教育设施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市、县(市、区)通过新增用地计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节余指标统筹解决,编制年度用地供应计划时,予以优先安排。 二是要求依法划拨。城镇控制性详规确定的配套教育设施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采取划拨方式供给教育部门使用。 三是要求优先熟化。教育设施用地与首期居住用地同步供地、同步达到建设条件,凡配套的教育设施用地未熟化、没有达到建设条件的,拟规划建设的居住区项目不得供地。 四是严格用地管理。规划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用地,不允许挪作他用;确需调整的,应同等面积补偿,位置要符合配套要求,并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已建成的学校(幼儿园)需要调整的,实行先建后调整,不得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五、《意见》提出要如何保障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投资? 《意见》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落实投入责任。全面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依据规划条件,在建设条件中明确配套教育设施的投资来源及建筑规模、建设标准、完成时限、移交方式,作为相关地块的出让条件。 二是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建设。在强化政府建设责任的同时,鼓励将配套教育设施与居住区捆绑,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建设。不能独立建设的配套教育设施,核定应配建教育设施建设成本,纳入土地熟化成本,作为土地招拍挂出让条件。 三是减免有关收费。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收费减免政策,减少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成本。 六、《意见》如何起到对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有效管理的作用? 主要针对“四同步”要求提出具体约束性举措。 一是保障同步规划设计。现有居住区的扩建规划及新建居住区的项目规划,需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确定的教育设施规划布局要求、满足适龄儿童入学入园需求,并征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如规划调整涉及教育设施建设调整的,须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二是保障同步建设施工。居住区配套的教育设施,需先于或同步于居住区项目建设。分期开发的居住区,应将配套教育设施安排在首期建设。明确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一并申报施工许可。 三是保障同步竣工验收。配套教育设施应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竣工,同步接受验收。明确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配套教育设施,未与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完成建设的,住建部门不予办理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四是保障同步交付使用。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实行“交钥匙”工程,建成并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无偿交付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落实办学师资,尽快投入使用。 七、《意见》对于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责任落实是如何强调的?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强化政府主体责任。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强化组织领导,负起主体责任,制定实施细则,健全完善机制,落实《意见》要求。 二是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对重点环节、重点领域、重点工作,均明确了监管主体和责任要求,确保指导、规范、约束、惩戒等要求的落实。 三是强化监督考核。明确将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划情况作为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监督。 |
||||||||||||||||||||||||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