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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农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解读
2014-04-17    点击数:  
 索引号  00447585-5-02_A/2014-0417003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4-04-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沭县农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解读
索引号: 00447585-5-02_A/2014-0417003
发布机构: 临沭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文字解读
发布日期: 2014-04-17

一、制定目的

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切实解决农业生产资金短缺、贷款担保困难的矛盾。从本县实际出发,制定《临沭县农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县财政局召集县农业局、农机局有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对设立农业担保基金进行了分析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规定,联合起草了《临沭县农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并报分管县长、县法院征求意见,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予以印发。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11章33条,主要对政策制定依据、担保基金来源及规模、贷款担保额度、担保基金管理、担保范围和条件、担保流程、部门职责和项目监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主要内容为:

1、设立担保基金。县级预算安排农业担保基金300万元用于为农业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可放大10倍,单笔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利率一般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

2、成立担保机构。依托县农业局农经中心成立农业担保中心,由县农业局(农机局)安排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贷款担保运作。

3、确定合作银行。经协商,初步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贷款合作银行,具体负责贷款业务办理。

4、贷款适用范围。农业担保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现代农业产业园、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及农机大户、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生产经营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或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5、明确部门职责。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贷款主体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对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提出意见;县财政局负责监管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余额、核销代偿资金;担保中心负责提出担保业务计划和实施方案、办理担保和反担保手续、保后监管、代位清偿、债务追偿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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