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解读 | ||||||||||||||||||||||||
2015-01-1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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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起草背景 2014年4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63号),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和协调等具体工作,并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机构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和规范。通知还要求,市级应当在2014年9月底前,县级应当在12月底前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并组织开展活动。市政府办公室也已于2014年6月11日印发了《临沂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法》。 二、文件起草过程 根据省市的要求,参照省市政府有关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规定的同时,为确保文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前期临沭县政府法制局对全县11个镇街(区)、42个县直部门相关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对全县法律顾问建设情况进行系统统计,根据调研结果,起草了并形成了《临沭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草稿。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性的规定。明确了该《规则》的起草依据、适用范围及法律顾问的内涵。(第一至三条) (二)关于机构设置。明确县政府法律顾问室设在县政府法制局,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由县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县长任主任,县政府法制局长兼任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第四条) (三)关于法律顾问的聘用和管理。该《规则》明确了政府法律顾问选聘范围及选聘程序:公开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金融法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中择优遴选若干名,聘期2年,可续聘;规定了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以及在履职方面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同时,规定了法律顾问的退出机制。(第五至十四条) (四)关于工作议事规程。明确了政府法律顾问针对不同的普通、疑难复杂及其他涉法事务时,参与议事的具体程序。(第十五至十八条) (五)关于工作保障。为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正常开展,法律顾问办公室的经费每年由县政府法制局提出预算,列入财政预算,该笔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同时,县法制局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十九条至二十一条) (六)附则。规定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部门法律顾问的聘用、管理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同时明确了本规则的时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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