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新型工业化实验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解读 | ||||||||||||||||||||||||
2015-07-21 点击数: | ||||||||||||||||||||||||
|
||||||||||||||||||||||||
|
||||||||||||||||||||||||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加快县新型工业化实验区经济发展步伐,优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壮大,解决园区内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从临沭县新型工业化实验区实际出发,制定《临沭县新型工业化实验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县新型工业化实验区召集县财政局有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对设立中小企业担保贷款基金进行了分析讨论,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规定,联合起草了《临沭县新型工业化实验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8章32条,主要对政策制定依据、担保基金来源及规模、贷款担保额度、担保基金管理、担保范围和条件、担保流程、部门职责和项目监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主要内容为: 1、设立担保基金。县级预算安排担保贷款基金500万元用于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可放大10倍,单笔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允许担保贷款利率按规定上浮,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 2、成立担保机构。依托县新型工业化实验区所属的滨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承担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 3、确定合作银行。经协商,初步确定县民丰村镇银行为贷款合作银行,具体负责贷款业务办理。 4、贷款适用范围。中小企业贷款是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创新性较强、发展潜力大、项目产品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信誉良好的企业获得必要的融资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5、明确部门职责。县滨海投资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贷款主体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对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提出意见;县新型工业化实验区负责监管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余额、核销代偿资金;担保中心负责提出担保业务计划和实施方案、办理担保和反担保手续、保后监管、代位清偿、债务追偿等事宜。 |
||||||||||||||||||||||||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