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临沂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
2015-09-2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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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日,临沂市住建局与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等单位联合下发了《临沂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出台目的 一是完善节水工作,规范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贯彻落实《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需要。 二是由单纯节水向水资源综合利用过渡的必要举措。为促进节约用水,推动城市污水和杂排水的综合利用,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有效的利用水资源,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规范临沂城区用水环境,缓解我市城市用水的供需矛盾,推动城市中水综合利用,是深化节水、突破水资源瓶颈的重要措施。 三是科学利用水资源,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创建节水型城市的需要。随着临沂城市化、工业化步伐的加快,城市供水的需求必将有大的增长,同时城市的污水、杂排水也随之急剧增加。中水工作是将二者进行了很好的结合,从加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上进行推动,是一项水资源循环利用的基础性工作,为建设“大美新临沂”提供可靠保障的重要现实问题。节水型城市创建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建设部、发改委《关于全面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通知》、《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印发了《临沂市创建省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出台此办法既是创建工作的题中之义又是指导创建规范中水设施建设管理的必要措施。 二、主要内容 1、对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标准条件加以明确。 2、文中规定了中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设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明确了建设主体和建设、交付使用的程序时段。 3、文件明确了中水的主要用途,中水主要用于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城市杂用水;水源热泵用水、冷却用水、洗涤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观赏性景观用水、湿地用水等环境用水;以及可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他用水,便于中水的开发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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