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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临沂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2015-11-23    点击数:  
 索引号  00447585-5-10_Z/2015-120200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5-11-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解读《临沂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索引号: 00447585-5-10_Z/2015-1202001
发布机构: 临沭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文字解读
发布日期: 2015-11-23

正看着球赛突然没电了,洗着衣服水停了……工程施工需要变更地下管线,但是档案未及时移交,导致不慎挖破管网的类似事件时有发生。随着政府监管不断加强,今后这类现象将被有效遏制。日前,市政府印发《临沂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强化城建档案管理,促使城乡建设工作有序开展。《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各类城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要求全部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在城乡建设过程中,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经常会对施工区域的管线布局和现状进行适当变更、改造,在这种情况下,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变更情况,对于后续项目施工将非常关键。《办法》在这一问题上给予关注,要求建设单位对改建、扩建和维修的工程,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办法》在行政处罚上较为严厉。对于未按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建设单位,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由市、县规划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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