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临沭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 ||||||||||||||||||||||||
2016-03-1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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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办法》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推动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开展,促使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工作尽快走上规范化发展轨道。 (二)完善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制度体系,制定统一的资格认定及管理程序。 (三)切实遴选培养具有文化知识水平较高、专业技能较强、经营规模较大、模范带动作用较强的新型职业农民,引领广大农民群众创业致富。 二、《办法》出台的背景及政策依据 2012年,农业部办公厅下发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方案》(农办科【2012】56号),在部分省市进行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试点。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鲁农财字〔2015〕22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临政办发【2014】59号),明确要求承担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项目的县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我县被列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项目县,承担了350人的培育任务,2015年继续承担实施了275人是培育任务,培训效果较好,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好评。 三、《办法》的基本取向和主要内容 职业农民培育及资格认定坚持政府统筹、农民自愿、动态管理的原则,在培育对象选择、教育培训、资格申报和认证过程中,坚持公开公正、平等择优、德绩并重。 《办法》全文共六章三十一条,第一章总则部分共六条。第一条是该《办法》制定的目的和意义;第二条明确了职业农民的定义;第三条明确了职业农民的要求和标准;第四条明确了临沭县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效力。第五条明确了职业农民的专业分类。第六条明确了职业农民的领导机构。第二章申报条件部分共三条。第七条明确了职业农民培育及资格认定的原则。第八条明确了职业农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明确了职业农民资格的类型。第三章教育培训部分共八条。第十条明确了教育培训的目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了教育培训过程中各部门的职责。第十四条 明确了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的程序。第十五条明确了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资质证书期效。第十六条明确了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单位的资质。第十七条明确了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的要求。第四章认定发证部分共分三条。第十八条明确了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机构。第十九条明确了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程序。第二十条明确了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的时间。第五章服务管理部分共分八条。第二十一条明确了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效力。第二十二条明确了职业农民扶持奖励政策。第二十三条明确了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管理原则。第二十四条明确了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明确了职业农民义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明确了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管理。第六章附则部分共分三条。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办法》对各部门实施细则的要求。第三十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机构。第三十一条明确了该《办法》的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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