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临沭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 ||||||||||||||||||||||||
2016-06-2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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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办法》的必要性 我县自2008年启动改造以来,补偿安置政策一直按照“低补偿、低安置”的思路,坚持“拆一还一”标准,鼓励居民选择安置房。2011年以来,上级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调整、明确了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等内容,我县以往的补偿安置政策已不能适应上级要求。 在补偿标准方面: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要求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山东省出台《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要求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临沂市2015年9月1日出台《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要求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临沂市行政区域内,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标准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90%。 在安置方式方面:《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37号文件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3号)文件中要求:“2015—2017年,全省改造城镇棚户区110万户以上,货币化安置比重达到50%以上,同步配套完善基础设施;改造农村危房20万户以上。”临沂市要求货币化安置比重要达到60%以上。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持续加大城镇棚户区改造力度的要求,完成我县的棚改任务,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屋征收的程序,实现新老政策衔接和平稳过渡,出台《临沭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分必要。 二、《办法》出台的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 2、《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5年3月1日) 3、《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临政发〔2015〕18号)(2015年9月1日)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37号文件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3号)(2015年9月30日)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五章二十一条和三个附件,第一章总则部分共一条,明确了制订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和适用范围;第二章征收决定共五条,第二条明确了征收决定下达的主体,第三条明确了下达征收决定前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四条、第五条明确了征收决定的作出须经县政府研究以及决定作出后的公告要求,第六条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时收回;第三章房屋征收实施程序共一条,第七条明确了实施房屋征收应遵循的二十项程序及具体要求;第四章补偿方式和标准共十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了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第十二条规定了最低户型保护政策,第十三条明确了企业生产、办公用房的补偿,第十四条明确了“住改非”房屋的补偿政策,第十五条规定了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的补偿,第十七条规定了配房、储藏室、车库的补偿,第十八条明确了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和发放时间,第十九条明确了奖励政策;第五章附则共一条。第二十条明确了该《办法》的实施时间及有效期。附件分别是临沭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容积率调整系数,临沭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重置价格标准,临沭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成新调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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