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临沭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
2017-07-0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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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30日,2012年7月1日施行的《临沭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效期已期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并报县政府同意,决定对2012年6月1日施行的《临沭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第五条(一)修订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应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10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城区义务教育配套费15元、供气管网配套费10元、供热管网配套费25元、供水管网配套费10元。以后征收标准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时按程序公布”。修订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增加30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增加20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增加5元;城区义务教育配套费增加5元。二是将第五条(二)修订为:“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征收标准(不含供水、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两层以上(含两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征收,两层以下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征收,专项用于小城镇建设”。修订后,小城镇配套费每平方米增加15元。三是将第五条(三)修订为:“工业企业新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含小城镇规划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供水管网建设配套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在原址上改建的,其新增面积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经批准将工业用地改为商住用地的,对其建设项目按本条第(一)项收费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修订后,工业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不变。 四是将第八条修订为:“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获得规划立项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五是调整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自2017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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