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临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缓释)资金池管理办法》 | ||||||||||||||||||||||||
2017-07-0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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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办法》的必要性 《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文件指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45号文件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9号)文件指出:“按照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文件还指出:“完善政府服务职能,健全完善县级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增加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交易品种,依托县级产权交易市场,完善涉农资产评估体系。设立风险补偿基金,试点县(市、区)要设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两权”抵押贷款形成的风险贷款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偿。基础条件较好的县(市、区),可对“两权”抵押贷款予以利息补贴,减轻农业经营主体财务负担。设立农业融资担保公司,试点县(市、区)由财政出资,设立农业融资担保公司,缓释“两权”抵押贷款风险,调动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积极性。”。 为贯彻落实上级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工作的要求,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户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防范化解“两权”抵押融资风险,促进农村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有效推动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融资工作,出台《临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缓释)资金池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办法》出台的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2015年8月10日)。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45号文件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9号)(2015年12月30日)。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齐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鲁政字〔2014〕162号)(2014年9月3日)。 4、《临沭县人民政府、齐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合作协议》(2016年12月7日)。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四章十四条和四个附件,第一章总则部分共三条,明确了制订本办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第二章共二条,明确了风险补偿(缓释)资金池额度及来源;第三章共七条,明确了风险补偿(缓释)资金池管理和使用,第十条明确了风险缓释资金的使用程序及资金收回、收益结算的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办理程序及资产处置、损益结算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风险补偿资金损失承担比例;第四章附则共二条,第十四条明确了本办法的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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