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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临沭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2017-10-16    点击数:  
 索引号  00447585-5-02_Z/2017-1218007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10-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解读《临沭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索引号: 00447585-5-02_Z/2017-1218007
发布机构: 临沭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文字解读
发布日期: 2017-10-16

一、起草的必要性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法》修订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随着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大幅增加,个别部门和单位消极对待行政应诉、执行法院生效裁判不到位、行政应诉能力不强等问题也愈加凸显。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就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了十条意见,并要求各级政府制定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前期,省、市政府分别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51号)和《临沂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临政发〔2016〕13号)等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的行政应诉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临沭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二、文本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36条。其中,第1-4条为《规定》的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等。第5-9条主要明确了行政诉讼案件的具体承办单位。第10-13条主要对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有关要求作了规定。第14-16条主要对行政诉讼应诉人员在应诉过程中所应当准备的材料、注意的事项等作了规定。第17-23条主要规定了违法行政行为的自行纠正、法院裁判文书的执行和不服法院裁判提起上诉等内容。第24-32条主要对行政应诉的登记统计、报告备案、分析评估以及不履行行政应诉工作职责所应承担的责任等作了规定。第33-35条主要规定了行政应诉工作的保障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第36条明确了《规定》的有效期限。

三、相关依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51号)和《临沂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临政发〔2016〕13号)。

四、意见征求情况

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向涉及的各相关部门发送了《临沭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并经相关部门单位盖章签字确认。已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符合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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