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沭政办发〔2020〕11号《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 ||||||||||||||||||||||||
2020-10-1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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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linshu.gov.cn/info/1613/161481.htm 2020年10月16日,临沭县人民政府印发《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沭政办发〔2020〕11 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理解相关内容,切实推进政策落地,现就《办法》出台背景及必要性、政策依据及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出台意义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必要性 根据《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临沂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第三届沂蒙和谐使者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临民[2018]77号)和《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临沂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第四届齐鲁和谐使者和第五届沂蒙和谐使者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临民[2020]40号)要求:要建立“沂蒙和谐使者”分级评价体制,健全完善县区“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制度。已经部署开展“和谐使者”选拔工作的县区,建议从本级“和谐使者”名录中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作为沂蒙和谐使者和齐鲁和谐使者推荐对象,发挥本级“和谐使者”人才工程“蓄水池”作用。 《中共临沭县委、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沭发[2018]18号)要求:注重加强对本土人才的培育,积极开展“临沭和谐使者”评选活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补助300元。 开展“临沭和谐使者”选拔工作,是实施人才强县战略的重要举措。选拔培养一批职业素质高、工作卓有成效、具有典型带动作用的专业社会工作人才,有利于优化社会工作人才的成长环境,扩大社会工作影响,对于促进我县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沂蒙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中共临沭县委、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沭发〔2018〕18号)制定。 三、起草过程 参照“齐鲁和谐使者”、“沂蒙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广泛征求我县社会工作者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经民政局集体讨论、合法性审查,并征求县委组织部人才办、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意见,起草《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 (一)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编办、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健局、县信访局、县扶贫办等部门、单位组成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县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 (二)临沭和谐使者选拔范围。临沭和谐使者重点从以下在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专业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在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青少年事务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者以及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的相关人员。 (三)临沭和谐使者每年选拔1届,每届选拔不超过10人,管理期限为4年。 (四)选拔方法和程序:临沭和谐使者坚持好中选优,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由各镇街和县级各部门从本镇街、本行业所属单位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主要流程为:部署申报、组织推荐、资格审查、评审遴选、考察公示、颁发证书。 (五)“临沭和谐使者”择优推荐参加“沂蒙和谐使者”、“齐鲁和谐使者”评选,当选“沂蒙和谐使者”、“齐鲁和谐使者”后不再同时享受临沭和谐使者待遇和政策扶持。 (六)待遇与政策扶持:管理期内临沭和谐使者每人每月享受县政府津贴300元,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临沭和谐使者纳入临沭县高层次人才库,参加县里组织的高层次人才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健康查体等活动。 在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时,对临沭和谐使者领办的社工服务机构和社工服务项目进行重点倾斜和扶持。临沭和谐使者在申请科研项目时,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相应支持。 (七)管理:建立临沭和谐使者档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对和谐使者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 对临沭和谐使者实行动态管理。对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的、已经享受“沂蒙和谐使者”和“齐鲁和谐使者”待遇的、调往县外的,可继续保留临沭和谐使者称号,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临沭和谐使者的,经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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