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牵头责任部门 |
6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 |
就医便利服务 |
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住院。 |
县卫生健康局 |
4 |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
县公安局 |
5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县交通运输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6 |
参观公园和景点 |
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七十周岁以上免购门票,不满七十周岁半价购买门票;半价乘坐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 |
县发展改革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文化和旅游局 |
7 |
进入公共文化设施 |
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牵头责任部门 |
6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8 |
使用公共体育设施 |
按照时段免费或半价进入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健身。 |
县体育局 |
9 |
法律诉讼服务 |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提供民政部门或者人社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材料,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
临沭县人民法院 、县司法局 |
65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10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县民政局 |
11 |
健康管理服务 |
每年免费提供一次健康体检和健康指导,建立健全电子健康档案;每年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组织2次上门免费体检。 |
县卫生健康局 |
8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12 |
高龄津贴 |
按规定向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 |
县民政局 |
特困老年人 |
13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县民政局 |
14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县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牵头责任部门 |
特困老年人 |
15 |
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 家庭适老化改造 |
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将改造对象范围逐步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老年人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 |
县民政局 |
经济困难老年人 |
16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县民政局 |
17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
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百岁以上老年人享受长寿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身体能力评估为2-3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等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
县民政局 |
18 |
入住养老机构补贴
|
对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低保老年人,资助其入住养老机构。 |
县民政局 |
19 |
公证服务 |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 |
县民政局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20 |
探访服务 |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县民政局 |
21 |
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
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制度,保障经济困难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优先入住。 |
县民政局 |
22 |
委托服务 |
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 |
县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牵头责任部门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23 |
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
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居家照护服务和智慧养老服务。其中,居家照护服务包括助餐、助洁、助浴、助医、代办等;智慧养老服务包括配备智慧养老服务设备等。 对评定为3级(重度失能)的老年人,每月享受标准不低于45小时;评定为2级(中度失能)的老年人,每月享受标准不低于30小时;有条件的县区在优先保障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服务的同时,可将评定为0-1级(自理及轻度失能)的老年人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其身份、经济等条件合理安排购买服务。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建议标准为30元/小时。 |
县民政局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24 |
优抚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25 |
新中国成立前入党老党员和抗战时期入伍老战士养老关爱 |
对愿意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党员、老战士,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照护服务,满足老党员、老战士生活照护、医疗保障、心理疏导等方面需求。 一般按每人每月2400元左右的标准进行保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当增加。对未有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意愿的老党员、老战士,采取“适老化改造+照护服务、志愿服务”的“1+2”模式进行居家养老。居住场所适老化改造费用,一般按照每户1500元左右进行保障。居家照护服务费用,一般按照每人每月20小时左右照护服务、每小时25元左右进行保障。 |
县委组织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牵头责任部门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6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为低保老年人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
县民政局 |
27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 |
县民政局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28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对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990元特别扶助金;对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810元特别扶助金。 |
县卫生健康局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29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补贴。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30 |
流浪乞讨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县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