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政策-关于发布山东省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鲁民〔2020〕20号) | ||||||||||||||||||||||||
2020-06-0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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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山东省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 鲁民〔2020〕20号 各市民政局、中级人民法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体育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结合我省现有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现予发布,并就各级建立健全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制度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清单发布制度。按照鲁政办发〔2019〕31号文件要求,2020年6月底前,市、县制定并发布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各地要结合实际,对照省级发布的服务清单,进一步细化清单项目,明确服务对象、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市级、县级清单必须涵盖省级清单项目,县级清单项目必须涵盖市级清单项目。 二、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老年人养老需求和有关政策规定,适时调整清单项目,及时公开发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年度发布制度。 三、推动清单项目落实。各地要加强对清单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清单项目落实到位。要加快推进老年人需求评估、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等工作,加强评估结果应用,逐步实现评估结果与基本养老公共服务供给标准、扶持政策挂钩,不断提高基本养老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附件:山东省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体育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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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山东省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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